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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遭遇自行车相撞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22-10-20 17:04:23作者:未知

一男子遭遇自行车相撞交通事故

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奇交通事故举行了听证会。本来,自行车推上坡受伤是合理的。但伤者只关心自己的安全,离开现场包扎,无视对方的生死,没有报案。事后路人发现有人受伤,帮忙报警,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9月23日晚,灵山石塘镇的谢某在家吃了点酒当晚餐。晚饭后,谢某骑自行车从石塘镇白石村到石塘镇水泥厂上班。行驶至双碑岭路下坡路段时,与推着自行车上坡的黄相撞,导致谢某倒地昏迷,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离开事故现场,前往百花村卫生院包扎伤口,自始至终没有报警。事故中谢某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经他人报警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谢的亲属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谢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义务。他明知自己喝醉了还骑自行车,为自己的安全埋下了隐患。下坡时未谨慎驾驶,不遵守交通规则,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但是,黄禹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他应该及时报警,帮助营救伤者。然而,黄禹锡并没有及时报警,救出受害者谢某。相反,他离开了事故现场。他的行为没有达到普通诚实善良的人应该注意的程度,违反了社会公德,也应该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深入研究本案的案情之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争取能调解结案。一方面,极力抚慰受害人谢某亲属的情绪,对他们失去至亲的悲痛表示理解;另一方面,加大对黄某的释法说理力度,将心比心地从法律规定与道德良心两方面开展说服工作。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某赔偿给受害人谢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25000元。(记者 黄有学通讯员 梁明晔 李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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