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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暂扣款应当随案移交(公安机关关于暂扣财物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7-12 03:41:22作者:佚名

公安机关暂扣款应当随案移交(公安机关关于暂扣财物的规定)

公安机关暂扣款应当随案移交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作为一线执法单位的公安机关多数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收取暂扣款的程序不规范。就当前所讨论的暂扣款有三

种情形:1、治安行政案件中,侵权方赔偿对方的损失,自愿把现金押于公安机关,等待公安处理,或用于垫付伤势一方的医疗费;2、是行为人有特殊事情,为了方便把现金放于公安机关,待作出罚款处罚后,冲作罚款。3、作证据用的款项,如赌博案件的赌资,则是无条件扣押的。上述前两种暂扣款的收取是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暂扣。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二、收取的暂扣款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办案单位易存在未将扣押的财物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以及应当将扣押款项作为证据使用而不随案件移交。基层单位在提取涉案财物后,就放在单位内部自行保管,或随意存放在办公室内由民警自行保管,这些现象容易出现垫支、挪动等问题。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无非在于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暂扣款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同时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有关于执法环节暂扣款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暂扣款管理工作带来不便。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暂扣款,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所以,综合上述问题及原因,我们提出如下对策: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根据已有的相关暂扣款项的管理规定,通过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方式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对于暂扣款,做到案卷清晰、充实,如实开具清单、收据,专门部门专门管理。由其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暂扣款,依法作为证据使用的严格移交公诉机关;非涉案的暂扣款同样制作移交清单,随案移送,统一由公诉机关予以管理,减少管理分级、混乱的现状。

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要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暂扣款,不随意扣押和处理非涉案暂扣款,切实提高执法环节暂扣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