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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7-25 15:37:38作者:佚名
(原标题:女子回应南京地铁上喝水被开告知单:喝的瓶装饮料 因首次未罚款)
7月25日,有媒体报道一女子在南京地铁上喝水被开罚单引关注。
当事女子告诉记者,事发7月17日地铁3号线上,当时喝的是瓶装饮料。地铁巡逻人员看到后开了告知单,因是首次行为,并未罚款。
当事女子称,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很负责,带她识别了地铁内张贴的禁止饮食标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显示在列车车厢内禁止饮食。
记者致电南京地铁客服,其表示南京地铁全程禁止饮食,包括饮水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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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回应:列车上禁止饮食,喝水也是饮的一种,乘客可在站台喝水
7月25日,根据后浪视频报道,近日,江苏南京一女子因在地铁车厢喝水被开“罚单”,引发热议。
视频截图
25日,南京地铁回应称,列车上禁止饮食,喝水也是饮的一种,发现后会做出相应处罚。主要考虑到在地铁上喝水、饮料等时如果水滴洒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也担心会招来虫子咬断电路,影响行车安全。
该工作人员表示:“列车上禁止饮食,这是相关的规定,如果违反的话,会进行相应处罚的。列车上是禁止的,如果乘客不舒服,可以随时下地铁,站台是可以喝水的。”
今年3月,也有乘客在南京地铁喝酸奶被开“罚单”,据江苏新闻报道,南京地铁方面对此进行回应称是告知单,并非“罚单”。
“3月14日的上午10:09左右,我办的执法队员正常开展列车巡查,当二号线列车到达羊山公园至学则路区间时,发现了一名女性乘客正在喝酸奶,执法队员随即上前进行劝阻,向乘客进行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内容的解读,随后开具了一张告知单,并非‘罚单’。”南京市地铁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才介绍。
南京地铁方回应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38条第6款明确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执法人员开具告知单的主要目的是对乘客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乘客自觉遵守文明乘车秩序。
视频截图
除了不能在列车车厢内吃东西以外,其他禁止的行为包括吸烟、乞讨、卖艺,使用电子设备声音外放等行为。执法人员提醒,地铁车厢空间相对封闭,气味难以散去,随意饮食可能会影响乘客的乘车体验;此外,油性食物残渣、饮料如果不慎洒落车厢,可能会导致乘客滑倒摔伤,除了增加额外的清理工作量外,还可能引来虫蚁,啃咬电缆或相关设备,影响地铁行车安全。
媒体评论
南京地铁“禁水令”, 旧规定何以引发新争议
地铁里的一瓶水,除了引来罚单,还有热议。日前,一女子在南京地铁车厢内喝水被开罚单,地铁客服回应称,列车上禁止饮食,“喝水也是饮的一种”,发现后会做出相应处罚。一时间,热议不断。
喝水确实是“饮”的一种,语义角度看的确如此。但生活不是咬文嚼字,还要讲法理、道理与人情。
南京地铁车厢禁止饮食也不是什么新规定,早在2014年7月出台的《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也确实明确了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而且将其列在了“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诸多行为之中。
因了这次的讨论,当地工作人员也有了一段更详尽的规则制定考虑:“在地铁上喝水、饮料等时如果水滴洒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 也担心会招来虫子咬断电路,影响行车安全”。
事实上,就在2014年这一地方性规范出台前,地铁里禁止饮食条款就有相当规模的一番讨论。甚至在草案几次征求公众意见时,一度还有过“从宽”的例外条款出现,有一个版本的草案就增加了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除外条件,只不过在后续的草案版本更迭过程中被取消。可见地铁车厢里禁止饮食的规则,在彼时也同样不少争议。
而即便到了近十年后,从外界对于此项“最严禁水令”的惊诧,还是可以看到真问题的现实存在。这恐怕不仅是“一代网友换旧人”的时过境迁、话题重复,而是地铁里“禁止饮食”直接把纯净水这种无色无味、用以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饮品也禁了,其中的尺度与边界起码到现在还是个问题,大有商榷余地。
至少,从《南京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38条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来看,禁止喝水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为该条明确指出的禁止行为是“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立法者希望禁止的这类行为是那些明显影响公共空间和他人权益的行为,第38条列明的禁止“乞讨、卖艺”“随意涂写、刻画”等情形突出了这一特征。
而执行者随意扩大或机械解读“禁止饮食”的内涵,偏离了立法目的。
当然,乘客身体不适,突发补水需求,是可以忍一忍到下一站出车厢解决,但是,乘客凭什么要忍?
水和饮料就是有本质不同,水是维系生命的基本物质,饮料是享受型消费,前者不涉及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利的侵扰,一项地方性规范禁止人们喝水,是不当限缩人们基本生活权利。
换言之,这是公共管理需求是否有合理理由减损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至少,当地工作人员以“滑倒”“招虫”等蹩脚的理由来解释,很难具有说服力。
有必要深究,彼时那个突然闪现、又突然神隐的特殊情况,究竟是如何进入地方立法考虑范畴,又是为何排除在了正式立法之外?而彼时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包括几次征求公众意见、每一项条款的存废,是否都有详尽的答疑解惑?这不该成为无法追溯的地方立法掌故,而需要一个更为清晰的说明。
水喝了,罚单也开了,再为这个罚单去找因由是容易的。现在需要深究的,是这背后的处罚依据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参与,对于骤然消失的特例条款又是否有足够充分的解释?这是对现代城市治理细节的一点法治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