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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年级小学生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 家属:孩子6岁,是独女

更新时间:2023-05-24 20:10:59作者:未知

武汉一年级小学生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 家属:孩子6岁,是独女

海报新闻记者 文露漪 武汉报道

5月23日,武汉一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发学校

据了解,事发在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内。在此前媒体报道中,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肇事司机是该校一名20多岁的语文男老师,此前与被撞学生没有交集。5月23日上午,该老师上课后在学校食堂吃午餐,没有饮酒。中午1时许,因下午要外出参加培训,午餐后该老师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距离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同行老师。

停车期间,该校一名一年级学生也许是要系鞋带便跑到车前边蹲下。车子启动后学生被车辆左侧两个车轮碾轧,之后车子停下。事发后肇事老师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当天下午2时许,学生母亲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被车撞了,亲属赶到医院后被告知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5月24日,离世学生家属向海报新闻记者透露,离世学生是独生子女,今年6岁,家属于今日上午和校方及教育局人员见面协商该事件,但未得到具体处理意见。孩子遗体已被家属从医院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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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小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碾轧致死 校方:老师已被警方带走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介绍,事情发生在下午第一节课前9分钟,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孩子母亲介绍,孩子中午是在校就餐,下午2点左右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被车撞了,赶到医院后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质疑老师是否有酒驾情节,不然为何会在校内撞人。

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肇事司机与小孩无交集,分属不同年级。23日上午,这名老师正常在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没有饮酒情况。按照安排,这名老师下午要外出参加一个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

孩子们在1点45结束午休,自由活动15分钟后,会在下午2点开始第一节课。“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学校负责人介绍,这名男教师20多岁,刚入职三四年的语文老师,校方为此感到痛惜,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当时具体到底什么原因,车速是多少,这些都有待警方调查。整个过程在监控中比较清楚,监控素材警方也拷贝走了,家属可以随时查看。”


视频截图

汉阳区警方表示,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律师观点

小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碾轧致死,律师:驾车老师或涉交通肇事罪

小学校园关于车辆通行,有没有规定?此事件中,涉事老师车辆重新启动,没有下车查看周边环境,是否违法?这起悲剧事件中,按照教育局讲述的事件过程,涉事老师可能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目前机动车在校园停留或者行驶属于普遍现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但学校为了保障师生安全,可以设置限速标志。学校作为管理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或者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的,说明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老师违反了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老师驾驶车辆之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而该老师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老师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损害赔偿;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驾车老师可能涉嫌的罪名,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校园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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