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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威海市休渔期管理措施(威海休渔期2020)

更新时间:2023-07-18 09:35:13作者:未知

2023年威海市休渔期管理措施(威海休渔期2020)

  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我市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威海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我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实行渔船停靠备案检查制度,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于5月1日12时前进行停港申报。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3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市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备案,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追究相应执法机构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船籍港所在区市内进行,由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我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的坞修时限的一半。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县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县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报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县坞修的,船厂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市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相关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省、市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申请异地坞修的双拖网渔船必须配备不可拆卸、自带电池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新版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

  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市坞修,须经船籍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并提供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船厂名称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伏季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5月1日12时前仍未下坞的外省籍渔船,由船厂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逐级报省里备案(含船名号、捕捞许可证号、坞修合同、船厂名称、起止期限等),坞修结束后,限期离开。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我省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严格执行分类监管制度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含休闲海钓船)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固定港停靠、进出港报告和登记、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可在船舶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统一的特殊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小型张网渔船、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及执行专项捕捞任务的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

  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认真查验证书证件,核实渔船身份。对伏休期间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停靠我市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省执法监察局,由省执法监察局通报给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对仍然拒不返回的,由渔船停靠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指定渔港进行集中看管,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对不明身份渔船,严格核查证书证件、船证是否相符等情况,经查确属涉渔“三无”船舶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伏季休渔期间,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利用山东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山东省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各级渔船监控值班与渔业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警戒线。

  各区市要加强渔港及周边海域监控,加快港口视频监控设备建设,高效精准监视停港渔船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出海等情况。加强执法用无人机、无人船等智能装备的配备使用,切实运用空中优势,加大对重点渔港、渔船和海域的巡视巡查,及时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在天气恶劣、执法船难以靠近涉嫌违规船只的情况下,配合执法人员完成取证、回传、震慑、喊话劝返等任务,提升执法效能。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工信、公安、人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专项捕捞渔船、涉渔快艇、禁用渔具、水产品市场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联合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船厂每周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核查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建立渔船修造台账,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追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依规处置。

  (七)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市支队和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至少建立1处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渔船扣押期满后,可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其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方可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渔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看管,未经该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放行离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当时将违法违规渔船扣押回港进行集中看管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依法进行处罚。

  (八)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按规定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一并送达。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养殖水产品、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须通过山东省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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