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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11-28 09:12:11作者:佚名
(原标题:探访苏州“毒地”:有居民称房价暴跌,被告单位仍无回应)
七年前花80多亿获得17块地的使用权,后发现其中14块地存在污染。这两天,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家嘴公司”)和其两家控股子公司起诉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钢集团”)等5家单位,索赔超100亿元的案件引发关注。
“毒地”目前状况怎么样?11月9日,记者来到现场探访,发现多个地块门口挂着“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的警告牌。有涉事地块早已入住的一个小区居民告诉记者,自从去年这些警告牌挂出之后,小区房价出现暴跌,居民很担心自家房子所在地块到底有没有污染。
记者探访时有保安跟随
1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卷入污染纠纷的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地块,发现该地块已建起多个住宅项目,还有一处大型商业和写字楼综合体看上去也已建成,但并未投入使用。记者在该商业综合体走访拍照时,一个穿着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上前制止,表示该处不允许拍照。
除了已建成的区域,有一块地搭起了很多临时工棚,但目前已停工,里面没有施工人员在活动。在涉事地块周边,围挡几乎将每一块地都围了起来,但这些围挡上都有相关宣传广告。
在记者后续探访中,一直有一名穿着保安制服的年轻人骑电动车跟着记者,他表示是领导有要求,但他并未阻止记者拍摄。虽然涉事地块多个子地块还未开发,但几乎每个地块门口都设有保安岗亭,有保安在值守。还有保安拿着相机拍摄正在探访的记者。
多个地块挂着"存在污染风险"警告牌
探访中记者发现,多个地块大门上有红色的警告牌,上面写着“警告 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 未经许可 严禁入内”。挂的牌子最多的是一处已经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学校,校门口写着“苏州雷丁学校”。该学校四周挂了多个红色警告牌。校门口保安告诉记者,学校并未投入使用,没有学生。大皖新闻记者从校外看,校内一处操场区域已经长满杂草。
根据陆家嘴公司发布的公告信息,雷丁学校所在地是2号地块,2号地块原本的用地性质是“工业(研发)”,苏州市资规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于2019年11月出具的《建设项目答复函》,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研发)”变更为“教育用地”。
然而,2023年2月,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绿岸房产发出《行政撤销事前告知书》,称苏州市资规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分局于2019年11月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研发)”变更为“教育用地”的《建设项目答复函》行为,不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撤销该《建设项目答复函》,将2号地块用地性质恢复为工业(研发)用地。因地块存在污染,且用地性质恢复为工业(研发)用地,原本计划2021秋季开学的雷丁学校至今未投入使用。
有居民称小区房价已经暴跌
在绿岸房产开发的住宅项目中,最早建成并入住的是一处小区。探访中,大皖新闻记者遇到了小区居民老陶(化名),他是外省人,儿子在苏州工作。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前几年他们家花近两百万在该小区买了一套80多平米的房子。去年,小区居民发现,附近有地块挂上了存在污染风险的警告牌,这个消息很快传开。去年,老陶还看到有人在小区围墙外的土地上钻洞,疑似在进行污染检测。
老陶说,这两天,他也看到了关于附近地块存在污染的新闻报道,心里产生了担忧。“到现在也没人和我们说我们小区这块地到底有没有污染,人住在这里要不要紧。”
年近八旬的老李(化名)和老陶住在一个小区。老李是苏钢集团的退休职工。老李看新闻很仔细,从新闻上他知道,绿岸房产名下的17块地中,有14块被指存在污染。此外,14号、15号、16号三个地块没有明确的消息说到底有没有污染。老李说,自家小区就在这三个地块中的一个,这三块地中有两块建了住宅小区,还有一块地建了一所学校,还未投入使用。
在苏钢集团工作了几十年的老李,还大概记得这些地块当年在苏钢的用途。他告诉记者,他家房子所在的楼栋以前应该是农田,老陶家房子下面以前可能是轧钢车间,“应该不会有什么污染。”但老李说,他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自家小区所在地到底有没有污染?
老李告诉记者,他的女儿原本很看好绿岸项目,认为十年之内会成为一片成熟的区域,前两年还准备在这里买一个房子,后来并未购买,现在想想很庆幸。让老李担心的是,自从附近有地块挂出存在污染风险的警告牌后,他们小区房价开始下降了,“原来要卖130万的房子,后来有人98万就买下来了。”
5家被告单位仍没有回应
11月9日下午,记者探访时看到,涉事地块的开发企业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岸房产”)办公地点就在该地块的桑苑路旁。在记者表明身份后,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此事他们不接受采访,让记者联系总部陆家嘴公司。
当天,记者拨打了陆家嘴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询问近日引起关注的苏州绿岸项目污染纠纷案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信息以公司已发布的公告为准,未透露任何信息。
据陆家嘴公司发布的信息,江苏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为何由江苏省高院受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财经评论员孟博表示,《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对级别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1月9日下午五点左右,记者来到与涉事地块隔着一条运河的苏钢集团办公地点,门口一名保安表示公司已下班,不能帮记者反馈采访诉求。当天,大皖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苏钢集团网站公布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记者当天还再次联系了其他四家被告方: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都未获得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