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政协委员建言个体经济:对个体户轻微违法不处罚轻处罚,建个体户破产保护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05 08:18:24作者:未知

政协委员建言个体经济:对个体户轻微违法不处罚轻处罚,建个体户破产保护制度……

个体工商户“个头”虽小,却有着大数量、大影响、大容量、大未来。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 个体经济也成为本届两会很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3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吕红兵处了解到,他们今年的提案中就有关于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及关于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提案。


丁佐宏 受访者供图

全国政协委员丁佐宏:

经济复苏回暖,要注重激发个体户活力

全国政协委员、月星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佐宏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 一个3-5平方米的小铺,往往是一个家庭的生计来源。甚至可以说现在各领域面广量大的民营企业,其源头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起家。

丁佐宏说,个体户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受经济波动影响大。尤其过去几年,受超预期因素的影响,个体工商户面临着需求减弱、收入减少、招工难、用工贵、资金周转难等诸多困境。推动中国经济复苏回暖,要格外注重激发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活力。

对此,丁佐宏提出了三条建议。首先,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针对个体工商户实际,政府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公益性补助,对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进行补贴;持续推动税费减免缓缴力度,进一步规范“税外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推进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或以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支持。


丁佐宏就个体经济发展提出三条建议(网络图片)

第三,推动消费回暖回补。当前,消费市场正在加速回暖复苏,这对消费领域的广大个体工商户来说,是极大的利好,要进一步创造更好的条件,及时、高效帮助个体工商户“解难纾困”,通过制定更加优化和有效的刺激消费政策,支持外摆经营,活跃“夜经济”,引导主要商圈、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培育一批24小时“不打烊”特色店铺,让“个体小店”活起来、火起来。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

应允许个体户实施破产重整

红星新闻记者也从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吕红兵处了解,今年两会,他将提交一份关于加快制定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提案。


吕红兵 受访者供图

吕红兵说,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没有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其债务系由其经营者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从而对个体工商户和债权人都能够形成有效制度保护,确保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稳定。

“我国对公司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有相关破产制度规定,但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清理、有效退出、破产保护的制度安排。”吕红兵说,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

吕红兵建议,就破产申请主体而言,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应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全部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

就破产原因而言,应根据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不同实际情况确定;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家庭成员均具备破产原因,才能确定个体工商户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就破产债权确认而言,依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需要债权人举证个人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或该债务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形成。

就破产重整而言,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实施破产重整,并参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重整程序。

就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而言,对个体工商户破产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人设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规则,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吴阳 实习生 李逸凡 北京报道

编辑郭庄 责任编辑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