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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一员工挪用40名客户800多万元,法院为何判银行赔偿本息?|局外人

更新时间:2023-08-15 10:08:37作者:未知

农行一员工挪用40名客户800多万元,法院为何判银行赔偿本息?|局外人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令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农业银行职工木荣坤挪用40名客户800多万元的作案细节。


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认定,2014-2020年,木荣坤利用职务便利“指导”40名客户购买理财,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共计挪用客户资金804.32万元,最终被判刑11年。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的40名客户均起诉农行要求赔偿相关本金及利息。虽然该支行提出了异议,认为客户也存有对自身重大财产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等问题。但法院最终判定该支行赔偿上述客户全部损失,该支行目前已赔付了上述客户本息共计861.75万元。

挪用资金超800万元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木荣坤,女,1966年10月16日生,是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

某天,50后工人刘金明在木荣坤的介绍、引导之下,决定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不过,他并未想到,自己支付的款项并没有存入银行账户购买理财。

相关部门查明,木荣坤在指导被刘金明通过多媒体终端机购买理财产品中,利用其不熟悉多媒体终端机操作流程的弱点,采取购买后又撤回的方式,将被刘金明的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银行卡中。


银行卡 网络图

不过,为了让刘金明相信自己成功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木荣坤还向被他出具了加盖有农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客户回执。据了解,刘金明一共找木荣坤购买过三次理财产品,一次10.3万元,一次10万元,一次6万元。

被木荣坤蒙骗的客户不止刘金明一人。相关文书披露,2014年至2020年期间,木荣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陈大荣等40名被害人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欲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直接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刘昆鹏、陈聪华、周贵巧、杨映琼、周恩菊、王正国、冯宗玉等人银行卡账户。

木荣坤将这些属于客户的资金转走之后,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累计共挪用客户资金8043186.45元。

2021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木荣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木荣坤不服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客户本息

那么,这40名客户的损失该由谁来赔付?支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书显示,自2020年始,陈大荣、陈荣宽、陈太坤等40名银行客户先后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因木荣坤犯罪行为导致的理财本息损失、存款本息损失等。华坪县人民法院累计作出40份民事判决,均判决银行应当赔偿客户本金和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木荣坤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对于客户的损失经华坪县人民法院一审及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判决由原告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赔偿客户本息。

法院认为,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作为储蓄管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己用,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 网络图

同时,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对外承担了因工作人员木某某故意造成的客户损失的本息。因此,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可以向被告木某某追偿,该支行请求被告木某某赔偿其赔付客户本息861.7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称,木荣坤所涉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及诈骗罪,由此可知在案发前,投资人实际已经向木荣坤所在农行支付了投资款项,则农行有义务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本案中投资人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木荣坤利用其农行职员的职务身份实施犯罪,而非投资人自身过错。因此,无论基于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还是基于农行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职员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规定,农行都应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