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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4-01-17 14:42:09作者:佚名
近日,江苏常州一桩车祸事故引发关注。
网传一女子在院子里驾驶新能源车辆,起步时不慎把自己的外婆撞倒,致其重伤身亡。
新手女司机自家院内开车失控撞向外婆
现场视频显示,老人正在院子里摘菜,身旁一辆新能源轿车毫无预警地启动,径直冲向正摘菜的老人,一旁的男子惊叫大喊。
撞到老人后,车身向后退了一小段距离,一女子赶紧从车上下来,冲到车前失声连喊:“外婆!外婆!……”
外婆直接被车撞墙上
据了解,这起事故发生在1月14日9:09。
视频里能清晰看到涉事车辆的型号,官方资料显示,该型号0-50km/h加速仅需3秒。
家人查看外婆伤势
昨天上午,橙柿互动就事件进展联系了常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正在核实中。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开车前,绕车一周有必要的。”“撞死的不仅是外婆,还有自己的人生。”
关于事故的保险理赔问题,也是网友关注的焦点。有网友称,“这个保险公司真的不赔。”“ 如果是直系亲属,好像保险公司拒赔的!”
警方处理事故现场 图片来自网络
情况果真如此吗?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张泽诚律师认为,保险应当给予赔付。
这起事故虽然发生在自家院中,并非我们传统的马路、道路上,但根据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对该案件的性质界定,仍然可以在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的范围之内。
基于该案发生的保险赔偿及刑事追责等,也可以沿用常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方式。
对于该案情形下的保险赔偿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会以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约定了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甚至可能还会主张:当事司机无法证明其不存在故意。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认为: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未采取合理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对其不适用。
而且这里的提示义务,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明示有该条款的存在,更是要让投保人明白该条款存在可能会对其造成的具体影响。
这也是保险法中对明示、明意的规定,也就是对特别条款,要尽到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要让投保人明确知悉并理解该条款的具体意思。
广州一法院曾审理了类似亲属肇事致人死亡案。
2016年7月,广州市一物流中心内,驾驶重型半挂车的丈夫赵某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盲区且未查明车后情况,不慎撞向妻子张某,妻子不幸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9.5万元。
法官认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交强险条款、商业第三者险条款约定,只要受害者在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三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对象。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