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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

更新时间:2022-04-02 12:08:06作者:佚名

山西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

  一、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

  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

  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

  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三、适当扩大峰谷价差

  根据山西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山西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

  →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

  → 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

  →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四、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

  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优化分时电价执行方式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以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需要更换(调整)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更换(调整)一批、落实一批,原则上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原文: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标签: 电价  时段  尖峰  基础上  山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