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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2-10 01:52:08作者:佚名
(原标题:14岁女生被三男子带进宾馆吸食笑气后死亡 律师:需根据情节对涉事者进行处罚)
图据贵州电视台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孙钊 实习生 刘中梅 宋佳旻
2月7日,一则江苏省连云港市14岁女孩疑遭三男子强迫在宾馆吸毒致死的消息在网络曝出,引发社会关注。
7日晚,红星新闻记者从女孩家属处获悉,此事发生于2月1日,现场除三名男子外,还有另一名未成年女性,“当天警方就把所有涉事者给抓了。目前女儿已送上海尸检,具体结果未出。
据《新京报》报道,记者从当地权威人士处获悉,警方已介入调查,涉案嫌疑人已到案,女孩死亡前曾吸食笑气。
有案外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笑气不属于法定的新型毒品,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笑气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
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该女孩对吸食笑气是否知情、是否自愿,三名男子是否明知笑气对人体有害等事实认定,均会对后续司法判决产生影响。最严重的情况是,如果该3名男子明知笑气对人体有害,会造成14岁女孩死亡,仍强迫、诱骗14岁女孩吸食,那么3名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14岁女孩酒店吸食笑气死亡
三名嫌疑人被抓
2月7日,一则“连云港三名男子强迫一名14岁女孩至酒店吸毒,致其死亡”的信息在网络流传。网传图片显示,疑似女孩家属在酒店门口烧纸祭奠、举牌声讨。
家属发布的信息显示,2023年2月1日凌晨,崔某、于某、陈某等三名男子将其年仅14岁的女儿诱骗恐吓至某酒店房间,威逼其女儿吸食毒品,并在其女昏迷抽搐时未及时抢救,最终导致其女在酒店房间内死亡。
7日深夜,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女孩父亲赵先生,他称女儿是“被骗吸毒,没有及时抢救死的。”
赵先生回忆,事情发生于2月1日清晨,当时孩子还没开学。1月31日孩子出门后,他通过父母得知孩子出去玩了,“新房正在装修,女儿跟爷爷奶奶住。”而他最后一次给女儿打电话,是催促女儿赶紧回家。
2月1日早上,赵先生接到警方电话,得知女儿出事。“当时女儿已经在第一人民医院了,但其实人在宾馆已经没了。”事后,赵先生得知,当晚除了涉事男子外,还有一名未成年女性,是女儿的朋友。
赵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从同行女孩处得知,当晚涉事男子将两名女孩带至酒吧内饮酒,又去了烧烤店,后被带到了涉事酒店,“其中一名男子是同行的朋友,我女儿都不认识他们。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也不太清楚,听说是吸食了笑气。”
赵先生还称,7日当天女儿被送往上海进行死亡鉴定,目前结果未出,“见到孩子的时候已经死了。没有看到明显的外伤,医生什么都没说,都在检验当中。警方该抓的都抓了,那几个人都是2月1号当天全部抓的。”
据《华商报》报道,连云港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证实,2月1日清晨,身亡女孩的确被送院抢救未果,院方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是当天清晨5点39分送来抢救,医院一直抢救到8点。送来时心跳呼吸都没有,没有任何生命体征,医生简历上就写了‘呼吸心跳骤停两小时’”,并称“女孩就医前已经死亡,没有办法判定死亡原因。”
据《新京报》报道,涉案嫌疑人已到案,女孩死亡前曾吸食笑气。另据东方网报道,连云港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工作人员回应称,事情还在调查。
女孩家属发声 图据网络
案外律师:
对涉事三男子的处罚需依照情节判定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它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如用于发泡奶油,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
吸食笑气对人体有较大危害性。据光明网报道,“笑气”在人体内的弥散速度很快,人体吸入高浓度的“笑气”时,容易引发低氧血症,轻则缺氧昏迷,重则窒息死亡。长期滥用“笑气”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
涉事三男子是否构成犯罪?应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律师。他们表示,本案中的成年人都应该受到严厉谴责,都应该根据后续查明的事实,对其处以罪刑相适应的惩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笑气不属于法定的新型毒品,虽然笑气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笑气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
赵良善认为,单就吸食笑气这一情节,倘若14岁女孩明知吸食的是笑气,涉事男子与14岁女孩在酒店吸食笑气,因笑气与氯胺酮(K粉)的神经毒性作用相似,吸食笑气属于非法使用危险化学物质的行为,警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该3名男子与14岁女孩予以行政处罚;倘若14岁女孩不知情,只需对该3名男子予以行政处罚。
赵良善表示,如果该3名男子明知笑气对人体有害,会造成14岁女孩死亡,仍强迫、诱骗14岁女孩吸食,那么3名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14岁女孩自愿吸食笑气,或者虽然该3名男子存在强迫、诱骗行为,但是仅仅是让女孩吸食了极为少量的笑气,该3名男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死亡结果或者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那么该3名男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如果受害人是被强迫吸食笑气致使,那么,加害人至少涉嫌故意伤害,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愿吸食笑气致死,也需要考量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做出与其年龄相符合、不能超出其可以决定并确认的被害人承诺,那么,与其同行或提供笑气的成年人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同样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笑气的危害
鉴于笑气并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毒品,因此,本案不涉及容留或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过,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其经营需要取得许可,否则就已涉嫌非法经营。
至于案件所涉成年人到底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林小明称,这还需要警方的进一步侦查,也就是需要更多信息才能更好地判断,比如,经过尸检确认的受害人具体死因,受害人是否为特殊体质,受害人是否受到其他侵害等,但无论怎样,在本案中的成年人都应该受到严厉谴责,都应该根据后续查明的事实,对其处以罪刑相适应的惩处。
此外,赵良善认为,该事件中,涉事酒店、酒店对14岁女孩进入未尽到法定核实义务,亦属于违法。他称,酒吧作为娱乐场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