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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23-04-17 19:20:49作者:未知

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

对被告人马某甲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司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马某乙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9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4500元,共计94500元。


2021年8月初,报警被强奸第二天,甘肃临夏市一家宾馆内,马建强为侄女小燕梳头。图/受访者提供

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1500元,共计3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强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马某乙对马某甲、司某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奔流新闻专访:

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答疑

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及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情况,奔流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法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奔流新闻: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乙无视国法,为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马某甲、司某某先后强奸未成年人,属于轮奸,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不明知。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均为成年人,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有较长时间接触,通过对被害人的言行举止、体貌特征等观察,根据生活常识,能够判断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奔流新闻: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家属提出了300万元的民事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12.6万元,为何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未排除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原则,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票据,但案发后其亲属确有送被害人进行医治的事实存在,故酌情予以支持。

奔流新闻:案发后,很多人关心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嫌疑人是何职业?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经法庭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均依靠打工为生。

奔流新闻:本案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临夏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刘永贵:2022年5月,媒体报道该案后,州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州、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案件详情:

甘肃12岁残疾女童:3人强行与我发生关系 在车里和宾馆

2021年暑假,12岁的小燕(化名)自杀了两次。一次噩梦般的网友见面后,她报案被强奸,公安局却不予立案,三个嫌犯抓了又放。

小燕是缺了4根手指的残疾人,住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和政县的山村里。她从小没有妈妈,爸爸也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在青海打工的小叔叔马建强(化名)替侄女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但快一年过去,案子始终在程序里打转。

2022年5月30日,马建强把小燕的遭遇写成《举报信》,公布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关注。案子很快有了进展,5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公安局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临夏州临夏市检察院对他们批准逮捕。

按照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法律也有个“口子”,如果该幼女在12至14周岁之间,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认为是犯罪。小燕最初报案时,年龄为12岁4个月,未获立案或与此有关。

援助小燕的律师称,从外表看,刚满12岁的小燕稚气未脱,而且是三名嫌疑人与小燕轮流发生了关系,情节恶劣,“怎么看都不像是‘不明知’的情况,那么最初为什么没有立案,就显得蹊跷了”。

事实上,近些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对性侵幼女案中的“明知”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在2013年一份司法意见中,指出对12至14周岁之间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到了2021年7月,即小燕被性侵的当月,“两高”还印发了量刑指导意见,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惊恐之旅

脖项村藏在甘南大山的褶皱里,那里是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交汇之处。2020年初,和政县刚刚退出贫困县名单。不过,小燕家仍是精准扶贫户。

小燕出生于2009年3月,她的爸爸患有“小脑萎缩”,情绪暴躁,容易伤人,常年被关在家里,而小燕的母亲在生下她后,未等她足月就离开了这个家。小燕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由小叔马建强在青海打工支付抚养费用。5岁时,小燕右手受伤,被截去了4根手指。

2021年7月,12岁的小燕正值小学毕业的暑假,她学会了用奶奶的手机登录社交媒体。在微信上,开始有大她几轮的成年男子叫她出去玩。“我之前一直推辞。”小燕对援助她的律师说,但7月30日那天,当“网友”提议带她去公园玩,她想到之前跟奶奶去城里,奶奶没有允许她去公园,“我就跟奶奶赌气,去了”。

小燕在7月30日下午离家。这天晚上,身在青海的马建强接到了母亲的电话,“我妈说侄女丢了。”马建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当晚赶回了临夏,找了两天,到8月2日下午4时,在派出所手机定位的帮助下,确认了小燕在离家20多公里的临夏市中心广场,他和母亲及两个民警赶到广场,“逮”住了正在徘徊的小燕。

“她见到我们,满脸的惊慌失措,甚至有些惊恐。” 马建强回忆说,见到侄女第一眼,“我又生气又着急”,就打了她两巴掌,挨打后,她一下躲到奶奶的怀里,说她被人强奸了。

据小燕自述,从7月30日下午到8月2日,她被“网友”控制,“强行与我发生了关系,还不是一个人,是三个人,那些人二十七八岁,我想走,他们不让走,我因为羞耻没有回家”。

陪同寻找小燕的民警来自临夏州和政县,由于小燕控诉的强奸发生在临夏州临夏市,案件交给了临夏市公安局处理。警方让小燕给三名嫌疑人发信息,他们驱车到达广场后即被抓获。

马建强回忆,抓到人时已经是8月2日晚上9时左右,当晚小燕在临夏市公安局做笔录,直到凌晨3点。小燕曾向援助她的律师透露,做笔录时,“开始的时候我因为害怕没有说实话,但后来我都说了”,而陪在一旁的马建强记得,警察询问侄女是否反抗,侄女回答“反抗了,我用脚把他踢了,脚指头现在还疼”,但当时警察并没有对小燕的脚指进行鉴定。

当晚,小燕没有洗澡。第二天,马建强带着侄女去临夏市人民医院做了检查。马建强说,医生对侄女进行阴拭,提取到了精斑,还进行了处女膜的检查,医生对他说“处女膜破裂,新伤”。

体检结束后,马建强让侄女在市里的宾馆好好洗了澡,给她仔细梳好了头发,之后就返回青海打工。但从临夏市回到脖项村后,小燕在一个月内喝农药自杀了两次。

事发近一年后,小燕对援助她的律师说,“我才12岁,未来的路还很长,可是这件事却影响了我一生,奶奶把我带回家后,我因为羞耻还喝药自杀过,奶奶用尽了所有的土方法,算是把我救活了。”

立案之争

事发几周后,马建强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却得知不予立案,“我问不立案的理由是啥?民警说无犯罪事实。”

临夏马某甲等4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临夏市公安局一开始不予立案。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21年8月6日,即报案3天后。为何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从接近临夏市警方的人士处获悉,此案在最初办理时,由于嫌疑人都拒绝承认知道小燕不满14岁,并且是主动约会网友,因此未予立案。

但有法律人士分析,强奸罪是重罪,最高可判死刑,多人轮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十分恶劣”,刑期可至10年以上。

小燕曾告诉援助律师,事发前,她在微信上曾告诉“网友”自己只有12岁,但没有留存聊天记录,而且她的脚指后来也检查出了骨折伤。

马建强出示了一份临夏市民族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其证实小燕右足第二蹠骨远端骨折,这通常是外力所致。但检验报告出具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与发生在一个半月前的事情联系并不明确。

这些“蛛丝马迹”都缺乏作为刑案证据的效力。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马建强为侄女申请了刑事复议,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决定书,认为此前的不立案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马建强继续向上级申请刑事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决定书,决定撤销此前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2021年11月中旬,马建强按照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通知,自费带小燕去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做了未成年人性防御能力的精神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邮寄给刑警队。等到2022年农历新年之后,他打电话催问,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马队长告诉他本案予以立案了,“三名男子抓了两个,另一男子不构成犯罪,罪名不是强奸幼女,是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

事实上,《刑法》中并没有“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相似的罪名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马建强无法接受“淫乱”的说法。他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咨询了许多律师。他说,律师都认为此案构成强奸轮奸幼女罪。

更令他无法接受的是,到了2022年开春,当他再度询问案件进展时,刑警队队长却告知他,“此案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办理了取保”。

案件停滞下来,小燕在等待中升上了寄宿制初中。“孩子这一年过得真是生不如死。”马建强说,自杀了两次后,小燕在学校寄宿时,曾经有几次因为下体无故流血被老师叫了家长。强奸案在当地的熟人社会也传了开来,“流言蜚语让我们一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甘肃和政县马家堡镇脖项村,小燕家租住的房屋。图/受访者提供

缺失的取证

转机发生在一个周末。

2022年5月21日,星期六,从学校放假回家的小燕拿起奶奶的手机,在网上搜索关于维权的信息,并刷到了一个网名叫“春树律师”的普法直播。她点开这位律师的介绍页面,并添加了他的微信。

“春树律师”的运营者是律师葛树春。收到小燕的求助信息后,葛树春觉得此事有些“不可思议”。他问小燕,他们和你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知道你12岁吗?小燕回答说知道。

接下来,小燕告诉葛树春,在车里和宾馆里,三人轮流与她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中她都是被强迫的。她还提道,她的手被摁住不让动,脚蹬的时候腿也被摁住,“因为我脚蹬了,就把我的脚给弄折了”“他们承认跟我发生关系,但说是我自愿的”。

葛树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小燕的叙述属实,不立案显得极不寻常,“强奸是重罪,最严重可判死刑。”他对临夏市警方将此案办成“淫乱罪”感到不解。

5月22日晚,葛树春特意与小燕通了个电话。他回忆说,在10分钟左右的通话里,小女孩的声音充满失望和疑惑,“很悲伤的语气”。这令他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只比小燕小一岁,“在小孩的认知里,可能根本想不通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

从2021年8月2日报案,到8月5日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仅仅间隔3天。葛树春推测,在最初报案时,很可能缺少认真的取证和调查,“一开始如果好好办,不可能当时不立案”。

他指出,对于小燕所笃定的“曾告诉过对方年龄”,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聊天记录,那么记录可能已经灭失,无从查证。另外对于脚指骨折的情况,如果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将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增加嫌疑人的刑期。此外,当犯罪嫌疑人没有第一时间被抓,他们就可能串供和毁灭证据,导致后续工作很难进行。

5月31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临夏市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强奸犯罪”。6月1日,办案人员找到小燕,让她在奶奶、女警、老师和村干部的陪同下,重新就强奸事件做笔录,笔录时间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11点钟。

6月2日,马建强从青海赶回临夏市,陪着侄女在临夏州妇幼保健院重新进行身体检查。不同于此前只进行阴拭子检查,这次的妇科鉴定更加全面,包括传染病、创伤遗留伤和处女膜破裂情况,医生还给小燕做了B超,检查了胰腺。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大夫说,从处女膜破裂的痕迹看,是突然间破裂,有撕裂伤,应该是构成强奸的。”

6月3日,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三名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官方尚未披露他们的身份,当事人家属问了刑警多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农民身份。

“从严”与“明知”

在我国法律中,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有司法解释指出,如果幼女在12至14周岁之间,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尽管行为人是否“明知”12至14周岁幼女的年龄,将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但近些年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此类性侵案的判定更加倾向于未成年人一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中,对于构成奸淫幼女从重情节是否需要以“明知”为前提,作了明确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意见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作息生活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21年7月,就在小燕遭性侵的同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最高检对30起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还介绍,2021年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1.1万件1.6亿元,是2018年的3倍。此外,多地积极探索支持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判决支持。

“最近这两年,全国在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性侵的犯罪。”葛树春分析,此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强迫对一名12岁女孩事实性侵害,根据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最高可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注此事的律师范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如今仍由临夏市公安局管辖,是不恰当的,“应该提级管辖,由临夏州公安局管辖本案”。

他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相对应的,案件的立案侦查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管辖较为恰当,“具体到本案,应由临夏州公安局管辖”。

范辰还指出,临夏市公安局此前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经过复议,临夏市公安局仍然作出维持的决定。也就是说,临夏市公安局在错误认识下做出了错误决定,因此临夏市公安局应当回避本案的侦查。

《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临夏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勇,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志强,以及临夏市妇联等机构,均未获得应答。6月3日,针对此事成立的临夏州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临夏州、市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