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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烟台高新区森林防火封山禁火通告

更新时间:2023-10-24 15:23:16作者:佚名

2023年烟台高新区森林防火封山禁火通告

  烟台高新区森林防火封山禁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本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禁火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1.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2.严禁吸烟、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野营、烤火、野炊、狩猎、私自进山旅游;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4.严禁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5.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6.严禁其他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办事处、村、有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七、违反封山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举报电话:110 / 119

  马山街道办事处电话:6922971

  高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6755119

  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部:692214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标签: 森林防火  条例  森林  单位  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