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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财政局长突发疾病去世,因抢救超48小时未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23-07-27 18:22:18作者:未知

茂名一财政局长突发疾病去世,因抢救超48小时未认定为工伤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让陈明的家属出乎意外的是,因为抢救超过48小时,陈明突发疾病去世未能认定为工伤。

46岁的陈明(化名)是茂名市某区的财政局局长,2022年4月10日(星期日)晚,他约了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到办公室商量讨论公事。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后回家。在回到小区内开始呕吐,送医抢救,4月14日宣告临床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此后,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因经医院抢救治疗89小时后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怎么能以48小时为分界线,那是一条生命。”对于人社局的答复,陈明的妻子黄某难以接受,她一直不愿意放弃,坚持抢救到最后,怎么就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为此她一纸诉状将区人社局诉至法院。


工伤 网络图

周末在单位加班出现身体不适

被认定为急性心肌梗死

据了解,陈明在2022年1月开始任职茂名市某区财政局局长。2022年4月10日晚上,陈明按照与某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约定,回到区财政局办公室与镇领导商量解决相关工作。

在工作期间陈明感觉到身体不舒服,当天晚上21时许开始回家,回家路上打电话给妻子说胸口不舒服。妻子黄某到小区门口接,可陈明回到小区后开始无法站稳,呕吐。

黄某立即呼叫120,茂名市人民医院救护车于当晚21时28分到达现场,送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该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14日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某镇相关负责人出具证人证言,内容表示为协调解决我镇敬老院员工福利问题等工作,与陈明约定4月10日到其办公室面谈,20点左右我和同事一起来到陈明办公室,离开时间约为20:15左右。”

某区财政局也为此提供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证明》,写有“2022年4月10日晚上20时左右,陈明在单位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遂返家,在回到小区时身体状况恶化,其亲属马上呼叫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


手术室 网络图

因抢救时间超48小时

未被认定为工伤

南都记者获悉,黄某向茂名市某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在2022年6月30日予以受理。

同年7月29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区人社局认为,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没有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治疗89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

黄某不服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将区人社局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时,区人社局表示,陈明在工作中突发疾病,2022年4月10日22时40份入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死亡,期间经历了89小时的抢救治疗,这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为工伤的规定。

陈明所在的区财政局述称,对于陈明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区人社局予以认定。根据入院记录,陈明在现场抢救的时候已经是心跳骤停,心电监护提示已经是直线,血压、血氧已经是无法测量,在经过一系列抢救措施也无法恢复呼吸心跳。

区财政局表示,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情况证明次日陈明已经没有心跳,在4月12日没有超过48小时,在这个过程已经是对脑死亡推定,而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重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求。


工伤认定 网络图

抢救未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家属称坚持抢救符合人之常情

黄某认为,区人社局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在2022年4月10日晚,陈明在救护车上已经出现心跳骤停,经过一系列抢救,一直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一份4月11日12点15分的医生查房记录显示,“经上述积极抢救治疗后,患者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多器官功能衰竭。”

另有一份日期显示为4月12日15时、盖有“重症医学科”公章的《病情情况说明》,写有“经上述积极抢救40小时后,患者仍深度昏迷,瞳孔散大固定,无对光反射,生命体征在大量的药物以及机械支持下仍难以维持,故临床上也到临床脑死亡的标准。”“详细向患者家属解释说明病情,告知家属:患者继续在机械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意义不大。家属对病情表示理解,但要求仍继续使用机械及药物维持治疗。”

黄某告诉南都记者,当时医生告知家属陈明符合脑死亡的特征,但是不愿意放弃呼吸机和药物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陈明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黄某表示,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无法推断在抢救前已达到脑死亡

法院一审驳回家属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茂名市某区财政局)对于陈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明是否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现有证据,陈明于2022年4月10日21时突发疾病,于当天晚上21时28分左右救护车到场进行抢救,抢救至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被宣告死亡,经历近90小时的抢救无效后死亡。

至于原告及第三人主张陈明在入院抢救前已达脑死亡标准,应视为陈明入院抢救前已经死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茂名市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可以准确推断出陈明的死亡时间是2022年4月14日15时58分。

其次,原告及第三人主张的死亡时间应以脑死亡为判断依据,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根据茂名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也无法推断出陈明在进行抢救前已达到脑死亡这一结论。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区人社局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黄某已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