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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职工医疗互助大病关爱行动补助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18 22:45:20作者:佚名

湘潭市职工医疗互助大病关爱行动补助标准

  湘潭市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大病关爱行动,补助对象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补助对象

  职工医疗互助大病关爱行动补助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本市第九期(2022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

  (二)职工个人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其他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出院时间为准),累计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以及工会其他帮扶和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两万(含两万元)。

  二、补助标准

  (一)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两万元(含)、不足三万元的,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三万元(含)、不足五万元的,按照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五万元(含)、不足十万元的,按照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十万元(含)的,按照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咨询电话

本文标签: 职工  费用  标准  医疗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