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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禁燃区范围

更新时间:2022-11-17 16:56:18作者:未知

肥城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禁燃区范围

  肥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禁燃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禁燃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路,西至孙牛路,北至康王河和创业路。清洁取暖改造是指:将燃烧散煤或生物质燃料取暖改造为燃气取暖、电力取暖、集中供暖等清洁方式取暖。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燃料包括直接燃用的木柴、树枝、秸秆等。3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或城市集中供热锅炉使用的燃料除外,但需严格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三、各镇街区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内燃烧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理燃料及炉具。

  四、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内燃用高污染燃料及生物质燃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禁燃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本文标签: 燃料  高污染  生物  肥城市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