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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哈尔滨新区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政策

更新时间:2022-10-28 17:44:42作者:未知

2022年哈尔滨新区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政策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被征收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拓宽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房屋征收安置渠道,结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2019年以来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如下:太阳岛街道办事处集乐村房屋征收项目;船口街道办事处广信屯、灯塔村、小王家屯水利冲填处、松浦支渠房屋征收项目;松浦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松花江村房屋征收项目、松浦支渠项目;松北街道办事处胜利红光村项目;万宝街道办事处前沙坨子屯房屋征收项目;利业街道办事处前后站房屋征收项目;裕强街道办事处长青大街宜昌路房屋征收项目;裕田街道办事处长沙路房屋征收项目及在本换购办法结束前新启动的房屋征收等项目。

  二、换购原则

  (二)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是对被征收人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政策,被征收人持有的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换购商品房的结算依据。换购商品房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原协议中单套房屋的面积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换购商品房,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多套安置房屋面积进行组合换购商品房。

  (三)由被征收人自愿并自行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向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换购商品房安置的房屋面积,视同被征收人放弃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中相对应的房屋产权调换权益。

  (四)商品房房源是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优惠结算、已取得预售许可在售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换购,区住建局搭建房产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五)换购价格标准。根据我区目前回迁安置房屋成本,结合以下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按区域确定。1.松北大道以东与滨州铁路桥以西之间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7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2.滨州铁路桥以东与松浦大道以西之间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6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3.松北区(不含利民开发区、对青山镇、乐业镇)其他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6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4利民开发区范围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5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

  (六)换购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协议人或安置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子女、父母等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作为换购商品房的《补充协议》不得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在签署《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时可以对安置换购面积价值所属权进行一次变更,变更后的《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不可以再次进行更名、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对换购时,征收补偿协议抵扣部分面积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七)本次换购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3年3月31日截止。被征收人应在换购期内换购商品房,逾期未参与换购的,视同自行放弃换购安置政策,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换购商品房相应的安置政策。

  (八)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换购商品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折抵面积的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后有剩余面积的:1.剩余面积部分按原征收房屋评估价退款;2.如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有按商品房优惠价交纳7000元/平方米购买部分,剩余面积按签订协议时的商品房优惠价退款;购买商品房优惠价面积以外部分退款,按签订协议时原房评估价退款。

  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九)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换购商品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房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商品房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三、换购流程

  (十)被征收人在新区搭建的房产超市中自主选择意向购买房源。确定购买房源后,需与房源所属房企签订认购书。

  (十一)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产超市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窗口办理《补充协议》和具有唯一标识二维码的《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的签署。《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采用线上二维码识别和线下签署相结合的形式,保证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被征收人与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签订《补充协议》生效后,换购商品房(含换购商品房为期房的)的安置面积停止发放临迁补助费。

  (十三)被征收人签署《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后,若采用全部安置面积换购或采用安置面积换购+现金的形式购买商品房的,将《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的换购价值和现金转入至房企账户或房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征收人或受让人即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若采用安置面积换购+贷款形式购买商品房的,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将兑付资金由区住建局指定的受托银行将安置面积换购价值兑付金汇入房企账户或房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征收人或受让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按揭贷款申请。所购买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进户相关事宜。

  四、换购结算流程

  (十四)房企凭《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结算《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的安置面积价值部分的购房款,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于6个月完成资金兑付。

  (十五)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换购商品房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经区住建局指定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组织领导

  (十六)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新区管委会指定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为换购商品房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街镇、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换购商品房安置办法制定、三方换购协议草拟印制和统筹分发、负责三方换购商品房协议审核签订、与被征收人签订换购商品房补充协议,换购商品房后资金发放、结算等具体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商品房房源的筹集和推介,换购商品房网签备案,换购商品房(含期房)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资金来源;区审计局负责换购商品房全部资金往来支付的审计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换购商品房政策相关制式协议的审定把关工作;区教育局负责换购商品房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协调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换购商品房安置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征税、公积金贷款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

  (十七)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区住建局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相关街镇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九)区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文标签: 商品房  房屋  协议  项目  发展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