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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更新时间:2022-10-24 11:53:33作者:未知

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侵犯流动人口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促进流动人口的规范管理,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港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临港区域内的荣成、乳山及威海市以外户籍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已实现全程网办,流动人口本人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微警务”,实名认证后,在“居住证业务”中进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如申领居住证,需在申报居住登记后,再进行“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分局

  2022年6月21日

本文标签: 流动人口  出租人  报告  房屋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