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关于征收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2-10-21 09:12:41作者:未知

关于征收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泰山征告字〔2020〕02号

  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泮河治理工程,对泮河治理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西起财源街道王庄社区,东至青兰高速以南徐家楼街道夏家庄村,长度约5.6公里,泮河治理工程规划蓝线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以及蓝线外扩15米红线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一期房屋征收范围财源街道王庄社区至泮河2#坝,以及2#坝至3#坝泮河以南。

  二期房屋征收范围泮河2#坝至3#坝泮河以北,以及3#坝至青兰高速以南徐家楼街道夏家庄村。

  三、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和泰安市泰山区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泮河治理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7月4日

本文标签: 泰安市  房屋  泰山  范围内  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