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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10-20 11:15:38作者:未知

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告

  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行联合惩戒。市发改、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寿光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安责险费率、取消政策性资金等措施,集中开展联合惩戒,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对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厉处置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故意隐匿、毁灭证据,拒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的等9类情形,一律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在优惠政策、授予荣誉等方面给予严格限制。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程序,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中持续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在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企业中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和隐患自查自纠。广大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抵制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特此通告。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本文标签: 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  山东省  寿光市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