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车钥匙扣的方法(怎样编织车钥匙扣)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0-19 18:55:43作者:佚名
为切实做好潢川县桃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机场建设、营运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址控制
桃林机场位于潢川县城东侧的桃林铺镇及黄寺岗镇境内。场址距离县城中心直线距离约21千米,公路距离约26.5千米。跑道中心点经纬度坐标(WGS84 坐标)为E115°15′52.3″、N32°07′44.89″。跑道的真方向为 059°-239°,磁差为4°14′W,场地标高初定为62.7米。
二、机场净空保护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潢川县桃林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空间范围(限于潢川境内)。北至淮滨县王店乡,南至潢川县仁和镇胡西楼,西至潢川县城卜塔集镇清塘,东至固始县胡族铺镇胡染坊(具体范围详见附图1)。
北边界:王庄——胡大塘——丁大寨——陈小庄——郭老庄——小李岗——罗营——下李营——张营村——黄寨村——符围孜村——白露河村——王大寨——王营——大李寨——赵寨村——王店乡
南边界:胡染坊——后街——小吴集村——下窝子——高庄子——李老营——李寨——樊岗——胡窝——后骆岗——郑粉坊——高围孜——陈老营——张塆——胡西楼
西边界:黄岗——向老塆——杨围子——东潘营——残塘庙——后丁老营——小白营——骆对门——王朱庄——清塘
东边界:徐塘埂——小竹棵——西李坎——后潘岗——前潘岗——汪窑——三里棚——陈夹道孜——胡染坊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事项
1.禁止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禁止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8.禁止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9.严禁擅自损坏、改动机场相关设施。
10.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11.禁止修建不符合运输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1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以上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三)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高压输电塔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三、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要求
根据潢川县桃林机场项目建设要求,县政府已于2019年9月对以上区域的现状通过卫星图进行固定,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发生任何人为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规划布局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内容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相关要求如下:
1.凡在潢川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附图1)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并依法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禁止在潢川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超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3.凡是通告发布以后在潢川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于2021年10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
5.桃林镇人民政府、黄寺岗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村(居)委会应当共同负起责任,配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清理拆除工作的需要。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要求,新增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所有者自行承担。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上述通告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监督电话:0376-390666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发布日期:202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