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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0-19 15:02:59作者:未知
2月24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内有关燃气企业,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附:通知原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内有关燃气企业: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等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暂在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费结算,待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统一清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的实际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三)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四)转供电主体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管输企业、城燃企业要认真落实,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二)各地要从紧控制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严禁借机提高配气价格。鼓励上游、管输企业给予化肥等涉农企业更加优惠的气价。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不得截流,不得瞒报。同时做好与下游用户的结算工作,按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三)在落实此次降气价工作中,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摸清用气底数,理清当地天然气购气成本结构,于5月底向我委汇总上报当地及所辖县(市)的居民气量、政府指导价气量和放开价格气量三部分气价结构情况;省内管输企业落实降价的相关情况,于5月底前直接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三、降低工商企业用水成本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认真落实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梳理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等空间,集中用于降低工商业水价,2月底前完成调价工作,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今年有城镇集中供水价格调整计划的,要统筹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关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二)足额传导红利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及省内有关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