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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一海鲜馆3只蟹880元宰客(汕头吃蟹的地方)

更新时间:2023-01-29 10:06:22作者:未知

广东汕尾一海鲜馆3只蟹880元宰客(汕头吃蟹的地方)

1月27日,有女子在网上爆料称,其在广东汕尾城区金町湾一家海鲜餐馆吃饭时,花费了1892元,质疑自己遭到了“宰客”。该女子表述,在点的六道菜中,单三只螃蟹的价格就需要880元。

1月28日下午,潇湘晨报晨意帮忙(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上海鲜餐馆的老板陈先生。其告诉记者餐厅所有的菜都是明码标价,并且春节期间进价贵还存在没货的现象,确实有菜品存在涨价的情况。目前餐厅正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原来接待客人的经理也开除了,不再参与餐厅日常管理。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此事他们还在核查当中,如果商家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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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菜花费近1900元引热议

涉事的海鲜餐馆是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的玥海湾海鲜食府。该餐馆位于汕尾城区著名景点金町湾沙滩附近,该女子正是去汕尾游玩时,顺路到玥海湾海鲜食府就餐。

据女子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表述,其是在大年初四到汕尾市金町湾附近吃饭。在玥海湾海鲜食府点的6道菜中,黄斑鱼价格为237元,元贝粉蒸丝483元,螃蟹价格则为880元,总价加起来为1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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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在网上引热议,有网友表示过年期间菜价上涨属于“正常现象”,特别是对于海鲜。还有网友称,过年时满膏的膏蟹,进货价一斤大概在279元左右,再加上人工成本,确实会贵一些。但该女子表示:“如果这都属于正常现象,那以后谁过节敢出去玩。”

但评论区也有不少网友对该女子表示支持。有网友认为6道菜需要将近1900元着实有些贵,即便是在城区也只需要1000元左右,2000元的价格便可以吃一桌了。

同时,该女子还在早先的视频中表示,自己原先是在大众点评上购买了1288元的套餐,然后被告知无法使用才点的菜。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只点了6道菜就如此贵。女子怀疑自己遇到了“宰客”行为。不仅如此,该女子还表示,自己在点海鲜时明明只说了要一斤,谁知道上了不止一斤,经过和餐厅负责人的协商才按一斤算。

1月28日下午,该女子在接受晨意帮忙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已经私聊她了,想要她删掉视频,但她没有理睬。不过记者注意到,在该女子发布的两条视频中,其中一条复述事件始末的视频已被删除。

餐馆表示春节进价贵,市监部门介入调查

1月28日下午,晨意帮忙记者拨打了玥海湾海鲜食府的电话。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女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并不完全真实,有夸张的成分,并且螃蟹的价格并没有那么贵。“我们海鲜是现捞现做的,点菜时她没说有的只要一斤,上菜时我们也给她看过了,更何况点菜时顾客并没有提出质疑。”工作人员说。

随后,潇湘记者拨打了该餐馆老板陈先生的电话。陈先生告诉记者,涉事工作人员是他委托管理餐厅的经理,目前已经开除了,不参与餐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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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餐厅是明码标价的,只不过是那个经理在和顾客的交流上存在问题,说话态度比较硬和直接,所以才会有后来的冲突。”陈先生说。

至于网上女子所发的视频,陈先生告诉记者,当事女子可能不太了解汕尾海鲜的行情,过年期间进价非常贵,加上还需要给员工支付三倍工资,所以菜价也会有一定的上涨。“部门下来查过了,我们都是合情合理的,并且有明码标价。”陈先生表示,淡季时因为吃的人少,渔民在卖货给餐馆时会降价,但过年不是涨价和降价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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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女子提到网上购买优惠套餐不能使用的情况,陈先生表示并不存在。“可能是由于那套餐有几个菜是没有的,经理在和顾客沟通时存在问题,造成了顾客误会成不能使用那个套餐。但那时候我在外面跑生意没有在店里,没有办法及时解释和协调。”陈先生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和顾客协商和配合部门的调查。

1月28日下午,晨意帮忙记者从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他们已经到餐馆进行核查,但具体情况尚未出来。“如果有违法违规的情况,我们也会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说。

潇湘晨报记者 郑旭

延伸阅读:

北海同行斥责"4个菜1500元"太贵:马蹄螺仅几元钱一斤

(原标题:北海同行斥责“4个菜1500元”价格虚高:马蹄螺是低价海鲜,仅几元钱一斤)

“游客在北海就餐4个菜花了1500元”一事持续发酵。1月28日,北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该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称涉事门店明码标价、计量合格,且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价格合理。并确认该店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以及未与消费者沟通匆忙下单等问题。目前,监管部门要求店方致歉、退款、停业整顿。

极目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发现,在多个APP平台,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自两年前开始,就被网友诟病价格高、菜难吃。28日上午,多名北海当地餐饮同行发声,称该店已经影响了当地声誉,诚信经营的商户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官方通报(图片来源 北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涉事店面被平台标注“奢侈消费”

据时间视频1月26日报道,24日,有游客爆料到广西北海银滩游玩后,被一出租车司机带去饭店用餐被宰。游客称,商家上了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贵妃辣炒4个菜,共计花费1500元,晚上回民宿才知道被宰,心里很难受。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某团购平台,食客关于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的评价,几乎清一色是差评,其中不乏“黑店”等标签。食客抱怨最多的是价格高,不少食客称因赶时间被出租车司机骗到该店,进店后老板各种忽悠,结账时发现价格特别高。


被平台标注“奢侈消费”(图片来源 网络)

在两个地图APP平台,这家海鲜店显示的人均消费分别为494元/人、542元/人,其中一个平台上,该店被标注了“奢侈消费”的标签。


网友讲述消费遭遇(图片来源 网络)

有网友称,自己在去年年底到北海旅游,当时包了辆车,在北海逛了一上午,询问司机哪里有好吃实惠的海鲜。司机很面善,看着也很和气,说有家店他入股了,味道也还不错,平价消费,于是将其带到了这家海鲜店。

这位网友在店里点了生蚝、鲍鱼、油螺、面包蟹,还有虾。其中鲍鱼个头很小,油螺一盘400元,面包蟹500多元,而且味道很难吃。

还有网友评论称,在这家店点了一只面包蟹和一只海螺,花费1000多元,而且蟹肉吃起来是散的,还有苦味,明显是死蟹。

网友“waterr”称,进店前跟顾客说鲍鱼3元,生蚝2元。进店后,介绍一大堆贵的,“如果你不点贵的,去问便宜的就不搭理你,再问就说‘不点就走’。”


网友评论(图片来源 网络)

北海餐饮同行斥责店面“价格虚高”

北海市侨港镇一家知名海鲜餐馆负责人刘先生(化姓)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他对此事十分关注,这件事对当地餐饮行业和北海市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于涉事餐馆的行为,他感到十分气愤。他认为,消费所点的四个菜品中,除了龙顶(龙趸)的价格和鲜活度没有问题外,其他的菜品可能都存在调包、价格虚高、以次充好的情况。马蹄螺在当地属于低价海鲜,价格一般在每斤几元钱,肉质差,壳重,当地人一般不吃这种螺,餐馆也不会向顾客推荐这种螺,“上述四个菜品在重量上可能也存在斤两不足的情况。”

侨港镇另外一家海鲜餐馆负责人黄先生介绍,此事发生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向全体餐饮行业经营者发出了提醒,要求餐饮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他认为,从涉事海鲜店的标价来看,油螺和龙趸标识的价格是正常行业水平,如果没有调包少称的话,收费属于正常情况。但马蹄螺和贵妃螺的价格偏高。

黄先生表示,海鲜市场的水很深,尤其是各种海螺,个别不良餐饮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对海鲜的不了解,除了在价格和斤两方面外,往往利用以次充好的伎俩坑骗消费者,影响当地餐饮行业的声誉。他们作为诚信经营的商户,对此情况深感愤怒。

北海市侨港镇一家餐馆老板汪女士介绍,马蹄螺很难吃,他们餐馆不卖这种螺,涉事餐馆高价售卖这种螺属于宰客行为。

28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北海市银海区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侨港渔村美食),电话均无人接听。


网友消费截图(图片来源 网络)

律师称店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1月28日北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关注到该事件后,高度重视,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据调查,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证件名称为“北海市银海区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该店所用电子秤经检定合格。

店面海鲜池内的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经与北海市内多家同档次餐厅进行价格比对,该店定价基本符合春节期间海鲜餐饮消费价格;顾客消费的四类海鲜产品经加工、烹饪后的价格在合理区间。

调查发现,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已责令该店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店家表示将向消费者致歉并退款。对涉事出租车司机,相关部门已责令出租车公司对其进行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的处罚。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涉事餐馆在面对高额消费时,未充分沟通即快速配菜,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部分菜品份量与称重不符,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另外,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

涉事餐馆给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顾客,涉嫌不公平竞争,同时将成本转嫁在消费者身上,进一步造成了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

袁三慧称,以上违法行为,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以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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