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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10-16 14:39:10作者:未知

镇江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补贴对象。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主体。

  2.补贴条件。初创主体需与其带动就业的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1.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带动1人就业给予500元补贴 (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补贴方式。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规则

  1.在补贴对象税务登记地申领,在本省范围内仅可申领一次。

  2.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登记或缴税(含免税)证明、开户行名称及帐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还须提供毕业证(学生证);

  3.核验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之前补贴对象未领取过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4.补贴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已被其他补贴对象作为带动就业人员统计过的,均不作为带动就业人员统计。

  5.补贴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在所创办主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均不得申领补贴。

  6.补贴对象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证明等(通过系统比对)。

  四、申请流程

  1.申请。补贴对象可登录镇江市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平台(5a.hrss.zhenjiang.gov.cn)申请,也可到税务登记地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表5)。

  2.审核。人社经办机构对补贴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按月汇总并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6),区财政局于次月按规定拨付给补贴对象。

  五、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2.市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给予补助。

  3.申请补贴时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均不予享受;存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创业补贴的,按规定进行处置和追责。

  4. 执行过程中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5.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镇江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本文标签: 对象  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财政局  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