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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源越狱事件休假狱警被追责案二审开庭:多次申请调取物证被法庭拒绝

更新时间:2023-03-17 22:55:59作者:未知

辽宁凌源越狱事件休假狱警被追责案二审开庭:多次申请调取物证被法庭拒绝

一年前,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曾经报道的《辽宁两重刑犯越狱事件3年半后,休假狱警王贯群被判玩忽职守罪当庭喊冤》如今再有新进展。

2022年6月22日,涉案狱警王贯群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沈阳大东区法院认为,王贯群未能正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判处其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王贯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院开庭,目前法官宣布休庭。


王贯群在二审开庭前。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两人越狱导致七名狱警被追责

2018年10月3日夜间,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发生越狱事件,两名重刑犯利用监管漏洞脱逃。

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曾犯过两次脱逃罪;另一名罪犯王磊因绑架罪被判处死缓,后被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二人分别在2014年和2016年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张贵林、王磊住在凌源第三监狱二监区四楼,二人住在同一监舍。逃脱前,张贵林私藏钢锯进入监舍,此后连续四个晚上,王磊在监舍的晾衣间内试图锯断窗户铁栅栏。

2018年10月3日22时许,二人锯断防护栏,从监舍四楼的晾衣房翻出,顺着消防通道防护栏到达地面。然后,两人翻越两道铁刺隔离网,潜入生产车间盗取食物、雨衣等。随后又撬开电工房,扛走屋内放置的梯子。5个小时后,两人翻围墙逃出监狱。

案发后,辽宁、河北两地出动大量警力抓捕,河北平泉警方执行围捕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名辅警殉职、两名辅警受伤、警用车辆损毁。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脱逃的两名罪犯王磊和张贵林被抓获。拼图来源/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官微

两名罪犯在越狱58小时后相继被抓捕归案。此事轰动全国,案发两个月后,法院以脱逃罪将两名逃犯判刑,二人均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发后,凌源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李洋,监控员陈国伟、韩德彬,二监区负责人赵越,挂职二监区管教副监区长的王贯群,以及第三监狱二监区生产干事张宇、二监区分监区长谢子阳等,共计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狱干警渎职案件于2019年4月陆续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公开信息查询,监控员陈国伟、韩德彬二人分别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贯群一案于2022年6月22日一审宣判。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判决:王贯群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未能正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致使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脱逃。考量本案的具体案情,认定王贯群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决定判决王贯群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贯群的一审判决书。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涉案狱警称案发时已休假8天

事发后,包括王贯群在内的多名涉案狱警均被停职检查。尽管免予刑事处罚,但这份有罪判决仍然让王贯群无法接受,其家人也生活在该案的阴影之下。

王贯群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件中相关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并未被追责,而其并非负责人且事发时在休假中,却被判有罪,“我不服从这个判决,我是无罪的。”一审判决后,王贯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19)辽0104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无罪。

3月16日,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王贯群告诉记者,他在越狱事件发生前的十天便开始休年假,直至案发后才休假结束上班,与此事没有直接关系。据悉,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3日,王贯群连续休假10天,直至案发后才休假结束上班。

根据当地的《监区工作规范(暂行)》有关规定,专管警察离开岗位期间,自第8天(含第8天)起,该专管警察的专管职责转移给同一管区的其他警察承担,此后专管罪犯发生事故的,代管警察负专管职责,原专管警察不负专管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在王贯群休假的第八天(2018年10月1日),他的专管职责已经转移给其他在班警察,此后发生的脱逃行为应由代管警察负责。

王贯群的辩护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表示,由于各岗位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出现了过失,才让张贵林、王磊二人在长达4小时44分的脱逃过程竟没有一个人发现,该过程中涉及点位的第一级责任人存在失职,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两名犯人实施越狱过程中,涉及的脱逃路线上,每一个点位均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责任范围,而这些范围都不由王贯群负责。

律师对关键证物提出排非申请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该案判决书发现,在整个越狱过程中,钢锯条和铁钎子等作案工具对两名罪犯越狱起到关键作用。王贯群对钢锯条等证物认定提出质疑。上诉书提出,一审程序存在重大错误,对应当调取的关键物证钢锯条和铁钎子未能调取。

据悉,案卷内钢锯条照片并不是在第一现场“绿化带地面上”拍摄的,而是在“地板砖”上的摆拍。同时,钢锯条照片没有制作过程的说明和制作人签名。案卷中,对于证物钢锯条现场照片的《情况说明》中的“说明人” 不具有合法的侦查身份。而根据有关规定,钢锯条照片的取证程序不合法,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为此,辩护人王誓华在一审过程中,对钢锯条和铁钎子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排非申请),合议庭当庭认可辩护人的排非理由,并对是否启动排非程序予以滞后处理。但一审判决没有对物证的排非作出处理,而申请排除的物证又作为了一审判决的核心。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认定“出现危险罪犯失控、劳动工具失管等重大监管漏洞致使两名罪犯越狱脱逃”是王贯群的责任。上诉书则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劳动工具管理责任均由机修中队长佟某滨负责。

“即便确实有钢锯条的存在,管理责任也另有他人。”王贯群称。据悉,出庭证人以及卷内证人证言,证明钢锯条由佟某滨直接管理。同时,钢锯条被偷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依据脱逃罪犯的口供中,曾提到偷锯条三个时间点,然而这三个时间点王贯群都是休息的。

此外,脱逃罪犯将钢锯条拿到监舍过程以及藏在监舍内均未被发现,按照凌源第三监狱规章制度的规定,搜身是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警务大队中心岗的直接责任,清监则是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的职责,也非王贯群的职责。

上诉书提出,王贯群对钢锯条、铁钎子等劳动工具是第五级的管理责任,在前四级责任人都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却对王贯群作出有罪判决。

二审开审很快宣布休庭

记者了解到,关键证据钢锯条和铁钎子的调取仍是二审庭审的重点之一。在二审开庭前,王贯群与辩护人曾多次提出对一审定罪的关键物证钢锯条和铁钎子的调取,遭到二审法官拒绝。对二审刘法官不调取定罪关键物证的行为,王贯群于2023年2月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控告。

3月16日,该案二审在沈阳市中院开庭。庭审现场,王贯群方面再次提出对物证的调取,二审法官表示没有必要,不予调取。二审中,王贯群及辩护人共同提出,因王贯群对刘法官的控告,王贯群和其之间已经形成利害关系而申请刘法官的回避,此后法庭宣布休庭。

3月17日,王贯群以刘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错误处理回避申请程序、意图强行推进庭审等新的理由,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书。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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