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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处罚标准(济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处罚标准文件)

更新时间:2022-10-14 16:12:38作者:未知

济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处罚标准(济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处罚标准文件)

  不按照《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的;

  2.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

  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

  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本文标签: 台账  疫情  从业人员  防控  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