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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10-13 11:22:46作者:未知
禁燃高污染燃料
为进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潍坊市结合实际情况,公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具体范围为:南至潍胶路、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潍安路—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未按期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要求,潍坊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工作。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全面落实禁燃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潍政字〔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