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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个人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2-10-08 12:09:38作者:未知

鞍山个人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以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