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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

更新时间:2022-10-08 03:31:12作者:佚名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细则

  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参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省属高校面向师范本科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学生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培养管理制度。师范生公费教育重点培养一专多能的初中短缺学科教师、学有专长并胜任多学科教学的小学全科教师、擅长保教的幼儿教师。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凡热爱教育事业,大学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任教,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开足开全课程对师资的需求和农村中小学编制使用等情况,确定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及学科分布,经县级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经市级政府批准后,统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遴选确定培养高校,统筹安排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六条 我省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省相关分数要求,并承诺毕业后到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鼓励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被录取的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鼓励、支持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公费培养

  第八条 培养高校要按照德育为先、一专多能、面向农村、强化实践的原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系统设计培养方案。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创新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落实实习支教制度,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牢固根基。

  第九条 各培养高校、各定向就业市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培养高校要加强对公费师范生管理,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定向就业市进行教育实习。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对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培养过程管理,关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

  第十条 培养高校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退出、进入的具体办法。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经定向就业市同意后,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根据各校转专业的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其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第十一条 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将公费教育经费拨付培养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师范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公费师范生经费拨付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四章 就业上岗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建立竞岗选聘制度,将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竞聘考察内容。每年11月前,培养高校将公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及培养情况通过公费师范生管理平台发送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到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单位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竞岗选聘、双向选择等方式为公费师范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优先使用农村中小学空余编制,必要时通过使用临时周转专户编制等途径,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均有编有岗。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当地农村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在培养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违约退缴资金。违约退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中止协议的情形。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六条 终止协议的情形及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与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高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培养高校或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十七条 解除协议及违约情形处理。

  (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协议,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培养高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1.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2.受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二)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除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外,须向培养高校缴纳违约金等费用。

  (三)公费师范生本科(研究生)毕业后,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约,应及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违约金等费用。未及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缴纳违约金等费用的,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未按协议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公费师范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2.在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从公费师范生离开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八条 公费师范生应按协议约定就业,原则上不得跨市就业,但志愿到我省边远贫困县(市、区)任教的,可于毕业学年上学期11月提出申请,经培养高校审核、签订协议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跨市就业,并履行服务期承诺。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经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公费师范生须经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可进行推免,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可申报“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到定向就业市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累计6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公费师范生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评选。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培养高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成长和终身发展。

  第二十四条 将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师范院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培养高校建立优秀公费师范生奖励机制,奖励品学兼优、爱岗敬业的履约公费师范生。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公费师范生备案,监督指导各市、各校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履约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市、各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教师资格认定、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违约退缴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县级政府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2018年、2019年签订《山东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且正在就读的公费师范生,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管理,允许其在培养期按规定程序报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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