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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29 05:56:00作者:未知
洛阳市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提升洛阳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助力洛阳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洛英才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洛阳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博士后工作,检查指导我市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负责博士后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设站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设站企事业单位为主的运行机制,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博士后专项资金。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负责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洛(来洛)博士后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洛(来洛)进入洛阳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市委编办负责落实专项人才编制,办理入编手续。
第八条 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站(基地),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等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站(基地)。
第十条 设立博士后建站(基地)奖励经费,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积极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及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分站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由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升级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分站的,将补足建站奖励经费差额;该奖励经费凭建站(基地)文件和该设站单位成功招收第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予以申报兑现。
第四章 招收培养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立场坚定、品学兼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二条 年龄在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招收条件自主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报国家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委托省内流动站、独立招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相关手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第十七条 结合重点科研项目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设站单位结合科研项目要求,与博士后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培养目标、培养举措、成果形式。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鼓励符合条件的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科研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目标、条件、进度、经费等内容,完善以创新型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经费,全职在站博士后,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10万元。办理进站手续后,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和设站单位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申报补贴5万元,出站时取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再申报补贴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强博士后住房保障,鼓励设站单位建设博士后公寓;暂未建设博士后公寓的,支持设站单位补贴一定数额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博士后设站单位奖励经费。设站单位参加国家和省综合考核评估,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综合评估优秀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考核评估优秀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综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进行整改但未达到整改要求或已不再具备设站条件的设站单位,将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其单位设站资格。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工作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洛(来洛)博士后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留洛(来洛),其本人、家属及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地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适用洛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搭建博士后交流和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各设站单位通力协作,定期组织设站单位招聘活动,通过高校现场招聘、政策宣讲恳谈等形式,延揽高层次人才;举办博士后项目对接会,组织博士后服务基层,举办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促进博士后及博士后管理人员互动交流与合作,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取得《博士后证书》后进入洛阳市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申请使用专项人才编制,采取综合考察的方式聘用,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九条 设立留洛(来洛)安家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洛(来洛)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1年以上,在洛阳市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洛阳市户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安家经费,领取安家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我市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政策。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市级各项资助申请流程。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证明材料应与《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提交上传的材料一致;设站单位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补贴)资金,同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设站单位应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准予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或因身体等原因未能完成博士后科研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作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和细化方案;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总体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设站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有关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等工作。跟踪指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