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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29 00:24:13作者:佚名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19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0〕4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0年10月26日印发了《关于洛阳市2019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642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等3个区、3个镇(街道)、5个村(社区)集体土地25.0917公顷,其中农用地7.3165公顷(耕地6.22公顷、其他农用地1.0965公顷)、建设用地7.9174公顷、未利用地9.8578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洛龙区辛店镇太后庄村集体农用地0.0496公顷(全部为耕地)、未利用地0.220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太后庄村采矿用地、西至太后庄村采矿用地、南至太后庄村采矿用地、北至太后庄村内陆滩涂,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征收洛龙区辛店镇柳行村集体农用地0.1539公顷,其中耕地0.13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柳行村旱地、西至柳行村旱地、南至柳行村旱地、北至柳行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三:征收洛龙区辛店镇柳行村集体农用地0.0165公顷,其中耕地0.00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柳行村旱地、西至西沙坡村村界、南至西沙坡村村界、北至西沙坡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四:征收洛龙区辛店镇西沙坡村集体农用地0.0942公顷,其中耕地0.07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沙坡村村庄、西至西沙坡村城市用地、南至西沙坡村村庄、北至西沙坡村村庄,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五:征收洛龙区辛店镇西沙坡村集体农用地0.0422公顷,其中耕地0.0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沙坡村旱地,西至西沙坡村旱地,南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村庄、西沙坡村城市用地,北至西沙坡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六:征收洛龙区辛店镇西沙坡村集体农用地6.2042公顷(其中耕地5.1951公顷、其他农用地1.0091公顷)、未利用地9.63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村庄、柳行村村界,西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村庄,南至西沙坡村旱地、西沙坡村其他草地,北至西沙坡村旱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七: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集体农用地0.7559公顷,其中耕地0.72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象村水浇地,西至分金沟村水浇地、南至分金沟村水浇地、北至农村道路,拟作为教育用地。
地块八:征收龙门园区管委会龙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7.917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龙门社区、西至龙门社区居民点、南至龙门博物馆、北至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商业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阳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火炬大厦4楼A区406室,联系电话:64320262)、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5156676)、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文保中心358室,联系电话:6598288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分别由洛龙区政府、洛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龙门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