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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临西县关于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2-09-28 13:08:09作者:佚名

邢台临西县关于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临西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11月3日)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相关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不按要求如实主动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的经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次密接触人员、次次密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地点、医学观察的。

  三、从境外和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疫区城市等重点地区返(来)我县人员,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流调时不如实报告行程、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电话问询等流调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疫情排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或以侮辱、威胁、伤害方式阻挠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八、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禁止通行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拒不执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通告的。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随意倾倒、遗弃或者违规处置含有新冠病毒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生活用品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五、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操办红白喜事,可能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临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的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官方权威发布,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坚持出门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推广分餐公筷、垃圾分类投放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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