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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与女友草丛"野战",4名路人想加入,被拒绝后竟动手杀人

更新时间:2023-07-17 22:57:29作者:佚名

男子深夜与女友草丛"野战",4名路人想加入,被拒绝后竟动手杀人

“是警察吗?我被人侵犯了,我男友被人杀了!”

凌晨三点,顺德区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电话。

电话那头的女子语速很快,语气听起来很慌张。

“你现在在哪里?”,警察询问。

“我在电子厂这边的公园里”,隔着电话能听到女子周围的虫鸣声。

凌晨三点,女子独自报警说自己被性侵,男友还被杀掉。


女子独自报警称自己被性侵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经过

时间回到2000年,这一年正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

很多年轻人跟着自己的亲朋好友南下打工,其中就包括20岁刚出头的胡某和余某。

他们从北方的小村庄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进了一家电子厂。


工厂里的年轻男女 资料图

胡某和余某是一对情侣,在一起已经3年了。

在电子厂工作的日子是枯燥的,每天做着重复的动作。

因为在不同的车间,胡某和于某只有在吃饭和下班的时候才能见面。

这天,经过了一周的辛苦劳动,胡某和余某终于可以休息了。

小情侣一天不见面就如隔三秋,刚见面,两人就激动得恨不得扑进对方怀里。

但碍于马路上人太多,他们也不好意思。

两人挨得紧紧的,一起逛街。

时间来到了晚上十点,街上的人少了很多,只有零星几个人还在散步。

都说饱暖思淫欲,走到公园附近,余某神秘地问女朋友;“要不要试一试?”

胡某瞬间心领神会,知道男朋友说的是什么了。

自从来了顺德,两人连见面的次数都屈指可数,更不要说那方面的事情了。

因为各自都入住的是员工宿舍,也不好留宿,附近也没有宾馆。

一拍即合的两人找到公园里一个隐蔽的角落,就开始发泄自己年轻的冲动与欲望。

两人才结束一个回合,就看见四个黑影从草丛里钻出。

来的是四个男性,看见胡某和余某衣衫不整的样子,他们竟然要求加入!


夜晚的公园 资料图

余某第一个就不答应,这可是自己的女朋友啊。

但四个男人依旧很坚持,边说还边上手。

余某立马生气了,直接提起裤子就和男人扭打在一起。

但一个人毕竟打不过四个人,很快余某就被打倒在地。

遭到如此强烈的反抗,四个男人都很不爽。

他们直接解下余某的裤腰带,套在了他的脖子上,一使劲就勒死了余某。

做完这一切,他们又把目光转向了一旁被吓傻的胡某。

一介弱女子怎么挡得住四个男人的侵犯?

胡某遭到了有生以来最大的耻辱与最残忍的折磨。

一直等看不到那四个人的身影,惊吓过度的胡某才拿起手机报了警。

那时的科技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监控也没有那么多。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在医院休息了一段时间的胡某才想起来那四个男人身上都有相同图案的纹身。

顺着这条线索,警方在附近区域展开了地毯式的搜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一个城中村找到了那四个男子。

经过胡某的指认,警方确定这四名男子就是那晚杀害余某并强奸胡某的凶手。


警方在城中村找到4名凶手

事件解读

1.路人想要加入情侣运动,最终酿成血案。这四名路人在这一过程中犯了多少种罪行?

根据四名路人的所作所为,可以知道他们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有人可能就会有疑问,怎么确定他们就是犯了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首先来看法律的相关规定,《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个罪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主观上是否要置人于死地。

回到本案中,四名路人在已经把余某揍得毫无还手之力的情况下,还用腰带勒在了他的脖子上。

如果只是不想让余某打扰自己的好事,大可以揍趴下不管他,但他们依然选择拿裤腰带勒余某。

很明显,就是要把余某置于死地,确定是故意杀人罪。

2.情侣在室外野战是否要为最后的血案负一部分的责任?

答案一定是否定的,余某和胡某并不需要为血案负责。

错在杀人犯,而非受害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在这个案件中,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事情。

相爱是一件好事,但一定要注意亲密的场合,不然有可能会因为违法而被拘留。

总结启示

年轻情侣草丛寻欢,却遭遇歹人酿成血案。

每每看到这样的案件总是不免让人感叹:一面为年轻人旺盛的精力折服,一面也为最终的血案而伤心。

切记,亲密本身很美好,但一定要在安全赶紧的环境下进行,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保护。

本文标签: 血案  野战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