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中小学招生政策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中小学招生政策文件

更新时间:2022-09-21 12:08:33作者:佚名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中小学招生政策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中小学招生政策文件

  《通知》指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生源情况、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依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班额标准等,科学编制和下达招生计划。各地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中小学校无计划招生和违规超计划招生。各地要认真落实热点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政策,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各地在分配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时要将民办初中一并纳入考虑。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原则上要按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高中50人/班),坚决杜绝大班额。

  《通知》明确1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招生对象范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应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热点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通知》明确2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同步招生,做到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民同招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中小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至8月下旬。

  《通知》指出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特色方向,通过招生录取改革政策,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要严格审核自主招生学校的资质、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招生名额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高中学校要严格规定自主招生的原则、程序和录取标准,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特长生自主招生方案,经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再进行招生。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自主招生的方案、程序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教改实验班和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审批,其教改实验方案、人才培养试点方案和招生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后实施。各类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其实施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严禁跨设区市招生,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禁举办以招揽优秀生源或“掐尖”为导向的各类实验班和试点班。严格规范普通高中 “国际班”(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按照《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本文标签: 教育行政  普通高中  学校  部门  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