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南通市试行市场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更新时间:2022-09-19 22:15:16作者:佚名

南通市试行市场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自2020年7月1日起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 行政区域内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先行实行“申报承诺制

  待条件成熟后,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1、 申请人申请地址应注意什么?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

  2、 哪些情节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 ,且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相符合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的,申请人还需提交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使用证明 ;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公安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不相符 ,且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 的,申请人可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地址变更 ,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领房屋产权后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使用园区、企业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 即可办理登记;

  ■申请人已领取 前置许可部门颁发许可文件的,凭许可文件直接办理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 个体户、外国人是否也适用申报承诺制?

  可以的。《办法》包含的市场主体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4、 谁来承诺?

  申请人(经办人) 来承诺!市场主体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包括中介代理人;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

  5、 申请人承诺内容是什么?

  ■申请人已依法 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已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若违背承诺的,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本文标签: 住所  经营场所  申请人  地址  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