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沛城街道邓园4S店西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更新时间:2022-09-19 09:44:10作者:未知

沛城街道邓园4S店西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沛城街道邓园4S店西侧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用地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对南环路以南、规划道路以北、香城路南延段以东,邓园4S店以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占地约94.99亩,涉及被征收人约120户,房屋面积约3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

  4.《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

  5.《沛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8〕26号、沛价字〔2018〕5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8〕52号、沛价字〔201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附属物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 误工费 提前搬迁奖。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其应安置的面积予以安置,安置房上房基价经评估后予以公示,超出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上房时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3.非住宅房屋(指商业、办公、工厂、仓储等)协商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附属物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及上房基价待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布,商品房市场价待上房时予以公布。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位置及楼层差

  1.安置区:就地期房安置。

  2.安置房的层差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高层、小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上房基价,中间层以上楼层每平方米加20元;中间层以下楼层每平方米减20元。

  3.车位及储藏室不作为安置上房面积,按自愿原则购买。

  六、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沛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8〕26号、沛价字〔2018〕5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8〕52号、沛价字〔2018〕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征收补偿款经审核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其余补偿款待上房时一并结算。

  八、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登记部门(不动产)依法登记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且不超过应安置标准面积)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沛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本文标签: 房屋  沛县  上房  附属物  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