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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浮桥案”新进展:原判适用法律有误,白城中院决定再审

更新时间:2023-09-29 22:03:36作者:未知

吉林“浮桥案”新进展:原判适用法律有误,白城中院决定再审

(原标题:吉林“浮桥案”新进展:原判适用法律有误,白城中院决定再审)

2023年7月,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寻衅滋事被判刑一事受到公众关注。

9月29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权威信源确认,吉林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再审决定书,其显示,黄德义于2023年6月26日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由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原是当地一所小学的教师,为了方便儿子去对岸种地,也为了方便别人,他张罗着决定建桥。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已闲置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刚、黄永帮黄德义收费。

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均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黄德义等未上诉。但此后黄德义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为由提起申诉。

2023年3月31日,洮南市法院驳回黄德义提出的申诉,理由为黄德义申诉理由不符合重审条件。

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寻衅滋事一案受到公众关注。

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卢义杰代理此案。

此前报道

村民搭浮桥收取5万余元过桥费被控寻衅滋事罪获刑:觉得自己很冤枉

因为搭建浮桥收费,先因“非法建桥”被处罚,桥也被强制拆除,后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但黄德义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黄德义在工地打工时的照片

村民搭浮桥收费被控寻衅滋事罪

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振林村、安全村以及附近其他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

多年来,洮儿河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但也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

黄德义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

90年代,黄德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当时的黄德义已是一名教师,“我出了4000块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摆渡。

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但是,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被认定收取5万余元过桥费

法院判决认定罪名成立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比检察院指控数额要多出近一万元,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

根据黄德义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了申诉。“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

对于收费,黄德义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但黄德义的申诉并不顺利。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显示,洮南市水利局做出行政处罚三次,被处罚对象为黄德义等人,并不是黄德义一人。而黄德义表示,他只收到过一次行政处罚,其他两次他并没有收到过,“驳回申诉通知书说我受到三次处罚是不对的”。

记者就行政处罚问题联系了洮南市水利局,洮南市水利局并未给出正面回应。

虽有些迷茫,但他决定,下一步继续向白城市中院申诉。

对此,记者联系了洮南市检察院、洮南市法院。洮南市检察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洮南市法院则表示:“不了解此案情况”。

律师:因修桥收费被判刑

尚无相似案例

据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介绍,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

另外,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三种公路或者桥梁,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

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目前还没见到相似案例。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吕博雄表示,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

“桥”没了,路怎么走?

与黄德义一样迷茫的,还有两岸的部分村民,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安全村的张某某,家在洮儿河的东岸,但家中的4垧地有3垧都在洮儿河的西岸。

2000年之后,各种农用机械开始逐步代替牲畜,过洮儿河就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水浅时尚可开着拖拉机过,但如果赶上汛期河水猛涨就不行了。“黄德义修了浮桥后,我们去河对岸种地就方便多了。”

2018年浮桥被拆后,张某某再去河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有桥的时候,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但桥没了,即使是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7个小时,“油钱也搭不起。”

当地多位村民也称,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

绕行太远,蹚河又危险,张某某决定将地承包给河对岸的人。3垧地一年能收入五六万元,而包出去只能收入2万元。“一来一回差了三万,这对我们来说不是个小数目。

家里开超市的李某某需要去白城进货,他自称或是走黄德义所搭浮桥最多的一个人,除了大年三十和初一,几乎每一天都要走一趟。“有时候货卖得快,还有可能是两趟。”

浮桥没被拆除的时候,李某某通过浮桥去往白城,路比较顺,单程45公里。而浮桥被拆之后,“我得去镇西大桥绕,单程80公里,一下子多出去快一半的路程,得多花四五十分钟,我开的是货车,一个来回,油钱都得多花一百多,要是跑两趟,就得多花两百多,还耽误很多时间。”

记者就当地是否有修桥规划等采访洮南市交通运输局时,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复:“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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