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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3-12-26 11:01:24作者:未知
朱平晟律师告诉《新民周刊》,在法律层面,强奸罪的定罪主要是这些说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文 | 竹 里
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表示“没有民事赔偿,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被告方认为,女方在订婚后,收取对方10万元彩礼还要房本加名字,在未达到目的时,遂报警控告男方强奸。
这让笔者想起了发生在2018年的一桩时间跨度5年的案件,河北滦南男子邸某与女子王英(化名)相亲当天,两人发生关系。之后邸某被警方逮捕,因强奸罪获刑3年,如今,邸某已经被改判无罪。
监控画面显示两人遭电梯搂搂抱抱
两起案件都是关于强奸案,相同点在于,两起案件一审判决都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不同点在于,河北滦南的案件,由开始的判决三年,被告人出狱后,又改判无罪;那么,山西大同事件,是否会像河北的案件一样,改判无罪呢?
该案件中间经历了怎样的曲折,原告被告双方有什么说辞,强奸罪又是如何定罪的,难点在哪里?《新民周刊》采访了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平晟律师。
朱平晟律师表示,根据以往案例经验来看,该案件的敏感性在于婚前。原告人与被告人已经订婚,但强奸罪的定罪并非以婚姻为分界的。其次,虽然该案件涉及彩礼、加名字等问题,但这与强奸罪的定罪并无因果关系。
而最新消息显示,官方已经对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等传言,予以辟谣,称为不实信息。并表示公布了审理的相关内容。目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我儿子没有强奸她”
“他都瘦了,脸色白得一点血色都没有。”
从儿子涉案被抓到12月25日判决,时隔203天,甄女士第一次看到儿子。甄女士说,儿子和女方订有婚约,而且给了她10万元彩礼,他俩搂搂抱抱进了婚房以后,儿子并没有强奸她。
甄女士和律师沟通得知,案发当天,儿子和女孩在婚房里发生关系后,女孩还洗了澡。“他俩发生关系后,女孩在婚房洗澡后,就跟我儿子要彩礼,要房本加名字,我儿子就跟她说不妥嘛,她就生了气。”
知名律师殷清利向记者证实,11月28日他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双方在中间人见证下写下相关结婚协议
事实情况是否如甄女士所说,男方无罪?据甄女士介绍,今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举行订婚宴。男方给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双方在订婚前还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协议承诺,男女双方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在落款处,甄女士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
双方在订婚前签署了一份订婚收彩礼协议
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
甄女士说,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订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
甄女士说:“5月4号,我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号家人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不珍惜她。”5月5日,甄女士的儿子涉嫌强奸被警方从婚房带走立案调查,后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8月24日开庭。
至今,女方及女方家属始终未在媒体上公开发声。
为什么不能改判无罪?
甄女士告诉记者,她对于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她认为,今天上午8点半在阳高县法院,从开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钟;而从法官今天上午宣读,总体听下来全部采纳的是女方说法。
“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比如说女方问我儿子,我儿子说‘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家说‘强暴我闺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时我儿子就‘嗯’了一句,就说我儿子承认了。”那么,关于强奸罪的定罪,到底要看几个要素?
朱平晟律师告诉《新民周刊》,在法律层面,强奸罪的定罪主要是这些说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法院一审结果认定被告人强奸,证明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比如通过摄像头调取一些证据,根据女方的供词或证据,进行判断。对于强奸案的定罪,有没有暴力、胁迫是重要因素。
而就目前公布的审理结果显示,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符合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
至于为什么河北滦南的案件由“判处3年有期徒刑”,最终改判为无罪,朱平晟律师认为,最主要原因是,这一案件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完全是自愿行为。此外,根据原告人和婚介所的资金往来记录,也侧面印证了存在敲诈的可能性。“更像是女方在敲诈,因此,被告人邸某最终被改判无罪。”
“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太一样。”朱平晟告诉《新民周刊》,目前,类似案件的举证相对困难。对于山西大同这个“订婚强奸案”,目前,男方已经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就要看双方如何举证,是否有新的证据来重新定罪,又或者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法院对此会非常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