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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家被空坟“堵”侧门10年,多次调解未果,当地政法委介入

更新时间:2023-04-22 13:45:36作者:佚名

贵州一家被空坟“堵”侧门10年,多次调解未果,当地政法委介入

(原标题:贵州一家被空坟“堵”侧门10年,多次调解未果,当地政法委介入)

↑空坟紧邻陶青峰家偏房

红星新闻消息,十年来,一座当地陶氏族长牵头为祖先修建的空坟,“堵住”了贵州天柱县一户农户陶青峰家偏房的门。原本在外打工的陶青峰,在空坟建立几天后得知此事立即赶回家。但这座坟想拆拆不了,十年过去了,现在还“堵着”。

十年背后的争议是,此处之前是否有坟墓?陶青峰的父亲与陶氏族人代表签订的允许建坟立碑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

对此,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为由驳回起诉。天柱县民政局则回复,此事属于土地权属和物权纠纷,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坟墓在以前无坟墓。此外,陶青峰家所建偏房和猪圈现无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但因一直协商未果,此事已移交给天柱县政法委处理。

起因:

族长带人立碑修祖先空坟引发矛盾

今年4月,家住贵州省天柱县邦洞镇大僚村角龙组的陶青峰向红星新闻提供了他托朋友用无人机拍摄的视频。画面显示,他家的偏房门口被一座立有墓碑的坟墓堵住,而陶青峰的母亲正用右手扶着墙壁,左手抓住坟墓上的砖块,缓慢地爬越而过。“我们全家都是这样进出的,已经十年了。”陶青峰称,虽有正门,但偏房房门通向他家的几块菜地,平日进出频繁。

↑空坟导致陶青峰家偏房侧门被堵,开门行走受限

陶青峰家在2004年时修建了一套木质房屋,几年后又在一侧用砖修了偏房。陶青峰表示,他家修偏房时,根本没有发现过下面有坟墓。但十年前,偏房的右边房门前被人建起一座坟墓,还立了碑。

主张建坟的是陶再雄,担任过组长、村主任,也是当地陶氏家族族长,还请人编纂了族谱。他曾是陶青峰的姨父,但其妻在多年前去世后已再婚。

陶青峰称,2013年初,陶再雄首次找到自己,提出族谱上所记载500年前的祖先埋葬的方位,和陶青峰家方位一样,“他便以此为由要挖我家的房子,我拒绝了。”

陶青峰表示,2013年4月初,他和当时的妻子正在浙江金华打工,陶再雄带人在他家偏房处开挖,寻找祖先受教公的遗骨,被挖区域包括他家偏房的部分区域。陶再雄等人在挖掘过程中,并未寻找到任何证明受教公埋葬于此的痕迹,但却强行在紧邻他家偏房右边房门处修建一座空坟,并立了墓碑。

↑开挖时的场景

陶青峰并不认为陶再雄建坟立碑的原因是为了祭祀祖宗,而是出于报复。早在2011年时,他们两家就在一块土地上有过纠纷,“陶再雄在我家菜地栽杨梅树作为风水(祈求好运),被我拔掉了。”

陶青峰提到,家人虽可从正门出入,但“建这空坟离我家那么近,给我一家心理带来伤害,已不是把偏门封住就能解决了。有句古话说得好,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更何况是把‘坟’建在我家门口呢?”

陶青峰称,正是因为他一直坚持维权遭到妻子的反对,2013年两人离婚。

争议:

偏房一侧是否有坟墓?

《调解协议书》立碑前还是立碑后签订?

红星新闻在采访时发现,陶青峰和陶氏家族人员说法存在多处矛盾点,其中包括陶青峰家偏房处是否有坟墓?《调解协议书》是立碑前还是立碑后签订?

陶青峰向红星新闻提供的一份《调解协议书》显示,2013年4月8日,陶氏家族作为甲方与乙方陶青峰父亲陶再衡签订协议书。陶氏家族确信祖先受教公的坟墓就在陶青峰一家偏房外的砖墙旁边。经双方协商,陶青峰一家允许陶氏家族在偏房外掘地寻找,且陶氏家族可以在陶青峰一家偏房外的砖墙旁立碑(以坐山为向),碑与砖墙的距离需5厘米以上,由陶青峰一家自行拆除,立碑前方的砖墙让出1米宽的距离,以方便陶氏家族祭祖。

↑左起:厕所、空坟、偏房、木屋

《调解协议书》还显示,在立碑后,陶氏族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到陶青峰一家的偏房及正屋外挖地,并寻找其他祖先的坟墓。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和破坏。

红星新闻发现,该《调解协议书》上除了甲乙双方的签字外,还有当时的邦洞镇副镇长等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名。

陶青峰则表示,《调解协议书》是在建坟立碑之后,他父亲在受逼迫的情况下才补签的。事发时,他在浙江金华打工,对家里发生的事情不知情,三天后才从母亲的电话中获知此事。4月12日,他赶回老家并报警,要求拆除空坟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警方让他们一家去找政府解决。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陶再雄,陶再雄承认在陶青峰家门口建坟立碑的事情属实,但具体情况不愿再多说。

《调解协议书》上甲方签字人员之一陶再乾,是陶青峰父亲陶再衡的亲兄弟。陶再乾告诉红星新闻,他对陶再雄和陶青峰一家曾经的纠纷并不知情,“不是平白无故要修坟的,一开始那里就有坟墓,还有人在那里扫墓。当时要他(陶青峰一家)自己迁走,他不肯迁。”他还表示,协议书签订后才开始挖地的。

法院: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畴

2013年6月,曾有媒体报道过这起纠纷。当时的报道内容里提到,几个月里,陶青峰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当时,时任邦洞镇党委书记杨绍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情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曾多次协调处理未果。镇政府提出过让陶青峰说些暖和的话化解矛盾。杨绍文还表示,坟肯定是要拆的,但需要双方配合处理。

然而,围绕这座坟的争议和纠纷,十年来一直没有解决。

2013年12月,陶青峰一家将陶再雄等6位陶氏族人的代表起诉到了天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调解协议书》,并拆除偏房外空坟,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2014年1月,陶青峰及家人被陶再雄等6位陶氏族人代表反诉。陶再雄等人表示,陶氏家族有一祖亲葬于角龙麻栗山,也就是《调解协议书》确定的地方。每逢清明节,陶氏家族后裔前往这两座祖坟祭祖,在当地已是众人皆知。2010年,陶青峰一家在陶氏族人祖坟上建房屋,将陶受教之坟挖开后修建偏房,将猪圈修建在其中一座坟墓上,让粪便浸入墓穴中,损毁了陶氏族人祖宗的遗骨,使陶氏族人丧失了祭祖的地方,严重妨害了亲情。

陶氏家族请求维持《调解协议书》,并责令陶青峰一家拆除房屋偏房和猪圈,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2.7余万元。

↑天柱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2014年3月,天柱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合并审理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在邦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下,双方同意在原告偏房旁边挖坟寻找遗骸,最后在现已安石碑地方未发现遗物,但发现土质松散,陶氏家族确认其祖先受教公的坟墓就在原告偏房砖墙边。

次日,在邦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书》。在协议达成后,陶再衡在安碑前也交210元安碑款。安碑后,原告偏房侧门被堵,开门行走受限。

同月在外打工的陶再衡之子陶青峰回家,对双方所签调解协议书不认可,并将此事发在网上引起各级领导重视,但经有关单位数次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是被告祖先陶受教公坟墓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存在侵权问题,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兴建坟墓引起的纠纷。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案件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畴。2014年11月25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陶青峰及其家人的起诉,同时驳回陶再雄等6人的反诉。

2022年4月6日,陶青峰一家向天柱县民政局提交了《履行未定职责申请书》。同年5月30日,天柱县民政局回复称,陶青峰一家所请求的事情属于土地权属和物权纠纷,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争议坟墓在以前没有坟墓。此外,陶青峰家所建偏房和猪圈目前没有合法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基于以上两个理由,天柱县民政局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2022年6月18日,天柱县民政局再次回复陶青峰一家称,该事项应由天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天柱县民政局不予受理。

2023年4月中旬,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天柱县民政局询问此事,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该事调解时间达到十年之久,一直调解未果,已于去年移交天柱县政法委解决,但一直未收到答复。记者致电天柱县政法委,相关人员表示正在处理中,一切以官方处理公告为准。

律师:

即使发现祖坟在他人家自留地处

未经允许建坟也是不可取的

关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因此,他人自留山、家门口不属于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应当建造坟墓。而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他人承包期限内的自留山,他人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如未经他人同意,随意建造坟墓,已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赵良善指出,双方虽然签订《调解协议书》,但可以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主张调解协议无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也认为,在他人家门口建坟立碑,既严重影响对方的日常生活,又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如果修建坟墓的位置没有超过《调解协议书》划定的范围,那么陶青峰一家想要自行拆除坟墓具有一定的难度,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两位律师均提到,即使发现祖坟在他人家自留地处,未经允许建坟也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