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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14 22:46:49作者:佚名

山东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全省农商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全省农商银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欠本或欠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山东省除济宁市外其他各地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20基点。

  2.济宁市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基点。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20基点。

  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再降低15基点,即相应期限LPR减35基点。

  3.山东省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公示。

  4.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非济宁市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20基点的贷款,或济宁市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2年10月4日(含当日)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20基点的贷款,或济宁市于2022年10月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35基点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全省农商银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农商银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农商银行审核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四、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农商银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所在农商银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欠本或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全省农商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由农商银行进行审核。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农商银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农商银行提出申请,农商银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申请渠道

   “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办理:

  (一)线上渠道:手机银行

  农商银行手机银行支持“一键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山东农商银行“智e通”手机银行APP-登录-贷款-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同步上传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相关材料。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二)线下渠道

  客户可通过“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搜索“全省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查看全省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可到贷款所在农商银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六、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农商银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栏目查询利率调整结果,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所在农商银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农商银行逐笔审核,客户可联系客户经理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农商银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所在农商银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七、温馨提示

  (一)优先推荐“二套转首套”、欠本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后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办理,利率调整高峰期可能出现系统拥挤。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贷款所在农商银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贷款所在农商银行以外任何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所在农商银行或96668。

  感谢一直以来对农商银行的信赖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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