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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起珲春市恢复部分经营场所

更新时间:2022-04-10 12:02:40作者:佚名

3月21日起珲春市恢复部分经营场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同时加快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部署要求,科学有序推动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自3月21日8:00起,对珲春市部分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经营场所有序恢复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经营场所

  理发店、婴幼儿用品商店、日杂商店、文教用品商店、农用机器销售、农资用品销售、种子及化肥销售、农药、家禽饲料销售、兽医兽药店、药店有序恢复经营。

  鼓励以上经营场所实行无接触销售。理发店实行预约一对一服务,禁止店内等候,禁止烫染、接发、按摩等密切接触及服务时间较长项目。正在处于封控区和管控区的经营场所不在此次恢复营业范围内。

  二、恢复经营条件

  1.落实主体责任到位。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营业前要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精准排查,所有从业人员不得是密接、次密接等重点人员;均非处于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观察期;均没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必须经过我市5次全员核酸检测,并在上岗前做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上岗,上岗后必须每两天到社区固定核酸采样点做一次核酸检测。经营单位要详细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2.合理储备员工防疫物资。经营单位要根据员工数量和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口罩、手套、消毒酒精、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等物资,建议消耗品要满足一周以上的使用量。

  3.落实防疫工作措施。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吉祥码”相关要求,对顾客实行扫码、测温入店(无“吉祥码”人员必须进行信息登记),禁止未佩戴口罩者入店;需对发热人员(体温≥37.3℃)进行登记后,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要精减从业人员数量;积极采用预约服务、定点服务、“一对一”式服务,减少“人际接触”;做好店内日常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每天通风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消毒3次以上,并做好通风消毒记录。所有从业人员要每日进行健康监测,佩戴口罩、手套上岗,要勤洗手、勤消毒,定期更换防护用品。

  4.实行报备制度。城区经营场所在恢复营业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非城区经营场所在恢复营业前要向所在乡镇报备。(行管单位及乡镇电话见附件)

  三、强化监督管理

  1.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区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各街道配合做好此项工作;乡镇要加强对非城区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2.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经营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严格督促经营场所环境消杀、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核酸检测等重点环节。

  3.对于不按要求落实防疫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继续执行《珲春市关于继续严格执行交通管制有关规定的通告》的相关规定。

  附件:疫情期间经营场所行业管理分工表

  

  珲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本文标签: 经营场所  疫情  防控  核酸  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