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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3-12-26 22:24:14作者:佚名
一、因病致贫人员标准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已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管理;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范围;
4.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二、申请方式
1、凡认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可以探索实施网上申请受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可能有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庆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和依申请救助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3.费用发票或医保结算单或医保个人就诊台账;
4.银行账号(复印件);
5.其他资料。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认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庆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模块,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已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表》报县级医保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申请至提交《申请表》到县级医保部门,办理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及时汇总全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备案名单,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以正式盖章文件及电子版形式推送至县级医保部门。
五、救助发放
县级医保部门负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复核,对超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发放救助金。
县级医保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县级民政部门推送的备案名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六、简易流程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认定当年年度内,第二次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时可实施简易程序,直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经由县级医保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