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宁自考考试时间安排 2021年辽宁自考考试报考时间
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6-14 14:42:27作者:佚名
年龄条件
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管理中心备案,区教委和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城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年满6周岁适龄学生和小学毕业生,划入城区中小学划片招生范围;符合“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条件的学生,在“三对口”学生录取完成后进行招录;符合残疾、军属、烈士等特殊群体及子女招生入学条件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和城区学校学位空缺情况安排入学。
1.“三对口”含义
(1)适龄学生与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房产系全产权,即法定监护人持100%房屋产权)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
适龄学生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片区范围内常住的。
适龄学生的父母双亡、其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范围内、与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房屋产权属其法定监护人全产权房。
2.“有户无房、有房无户”含义
有户无房:在办理截止时间前户籍已迁入城区,未在城区购房;有房无户:户籍不在城区,在办理截止时间前已办理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3.“随迁子女”含义
户籍不在城区,未在城区购房,在城区务工居住的随迁人员子女。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区教委核定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三)农村学校招生入学
各镇街教管中心在区教委指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小学、初中和属地直属初中的招生工作,按学生户籍所在地就近原则确定招生范围,镇街交叉地带的适龄学生,按历年惯例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安排入学,保证各中小学生源分布合理。各教管中心须将招生方案报区教委审批后实施。
(四)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适龄学生实际居住地,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和实际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入学就读,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各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经评估后安排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缓学手续。
3.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永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