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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5-24 23:07:57作者:未知
龙湾区2023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
龙湾区2023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即将开始(试行幼儿园“长幼随园”人性化服务举措,具体操作参考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政策),现将报名办法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小班:2019年9月1日(含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幼儿
托班:2020年9月1日(含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幼儿
公办幼儿园的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幼儿;
2.非龙湾区户籍,其父母持有龙湾区住宅类房屋产权(住宅类不动产权证)的适龄幼儿;
3.幼儿本人或幼儿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龙湾区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
二、报名时间
2023年6月20日-6月30日
三、照顾对象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二)省、市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子女;龙湾区(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区委区政府认定的A-F1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市“两型”企业、五星企业及产业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高管的子女。
(三)区委、区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的干部子女;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的医务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在本地就学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进藏干部职工异地就学办学》明确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四)区级及以上“三坛”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学科骨干教师或骨干班主任子女。
(五)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照顾对象于6月25日前,携带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龙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区教育局将根据照顾对象的意愿和其子女入园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招生方式
(一)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招生,按照第一至第三批次顺序分批招收幼儿,额满为止。(各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和批次详见幼儿园公布的招生通告。)
(二)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具体招生方案、流程等由幼儿园制订并公布。
五、招生程序
(一)信息公布
在招生报名开始前,区教育局将通过龙湾教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相关方案和信息,各幼儿园在微信公众号公布招生通告,包括幼儿园招生对象、时间、方式、提交材料等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核
1.2023年龙湾区秋季幼儿园招生通过《温州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由适龄幼儿家长登录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手机端“浙里办APP”报名,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每位幼儿限报一所公办幼儿园。
3.各幼儿园负责对报名幼儿进行资格审核。家长填报信息后,报名系统将通过大数据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线上材料通过审核的将免去线下确认环节,线上材料无法通过审核的,家长须提供相关书面佐证材料到报名幼儿园进行审核(具体时间和需提供材料由幼儿园根据线上审核情况通知家长)。
4.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齐的,或发现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前往幼儿园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三)招生录取
拟录取招生对象,由录取幼儿园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家长,时间约为7月下旬。如果未被报名的公办幼儿园录取,建议到相对就近的民办幼儿园入园。
(四)入园健康检查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园要指导被录取的幼儿到区级以上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或符合资质的医院按规定项目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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