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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1-11 14:42:20作者:佚名
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本市各级教育、人社、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各校(园)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社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厦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区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1.保育教育费补助。对在本市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单位办、企业办等)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市示范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生活费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1.营养餐补助
(1)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每生每天1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每生每天6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2.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2)非寄宿生。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不含住宿费)。其中,课本费及簿籍费的减免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计提的助学资金安排。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补助,按照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免学费
对市、区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含高收费的中央音乐学院鼓浪屿钢琴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实施免学费。
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及我市高职院校自办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其学费标准高于相应专业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中职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00元;医药卫生院校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高级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工、预备技师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其他专业(含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的可全员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应将《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3.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中职学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八条 高等教育资助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45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每生每年2800元标准发放高校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我市每年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3)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4)“三助”岗位津贴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3.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人每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本市奖助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奖助资金发放管理,实行奖助资金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减少发放环节,保证各级各类奖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奖助资金安全。各学段奖助资金按隶属关系全部归口由市、区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委托代发银行通过银行储蓄卡将各类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银行账户,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学段奖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和普高、中职免学费资助由相关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市、区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各镇、街和村、居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困难学生信息,协助学校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免学杂费等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学校在收到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用于缴纳学生本人未缴纳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已缴纳的学费由学校核销后,退还学生本人。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征兵办收回。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厦门市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本市学前保育教育费补助和困难幼儿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营养餐补助以及生活费补助、中职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免学费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中央有关资金对各区安排的资助支出按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补助50%,学前教育、中职、普通高中补助30%。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以及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分担,学业奖学金由地方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财政承担76%、高校承担24%,即市财政根据各高校实际评审的贫、特困生比例及相应资助标准计算出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以上分担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高校承担的资金从各高校事业提取的奖助学金经费中安排;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本市每年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资助比例,按照中央下达的名额分配到各高校、各中职学校。各区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各学段、各类资助资金时,结合实际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教育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级教育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应负担的资金。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等有关要求下达、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受助学生(幼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相关数据。市、区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信息审核及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市、区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市、区教育、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管理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二十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要对本级所辖学校的资助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层层传导压力,夯实管理责任;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和专项督查,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常态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各校(园)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应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3%-5%、3%、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无事业收入或事业收入不足的,可从当年的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或免学费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校应从学费收入提取15%-2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高校应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经费来源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
各校(园)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外,也可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因身体原因无法升学且已办理缓学手续等有资助需求的特殊困难学生(幼儿),各校(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幼儿园)向社会筹集,非公办学校(幼儿园)可从事业收入提取支出。本市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中关于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