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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3-24 22:07:27作者:佚名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收费定价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第六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定价班型主要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由培训机构按比例折算。
第七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收费政策评估和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成本构成与核定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其他相关成本应当符合公允水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费用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开展成本调查,如实、完整提供调查所需资料。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第四章 收费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费及退费办法、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培训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收费水平的基本稳定。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成本控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向社会公示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学科类范围,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关于预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并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