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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贵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和标准

更新时间:2022-10-16 00:38:49作者:佚名

2023年贵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和标准

  一、贵州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二、2023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不同人群缴费标准及权益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

  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四、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本文标签: 医保  参保  居民  标准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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