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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2-09-14 06:33:12作者:佚名
洛阳市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授课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
近期以来,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缓和,中小学校陆续开学,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要求恢复线下培训的呼声日益增多。为落实国家、省“双减”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各类型培训机构实际情况和学生家长需求,现就分期分批、从严有序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服务行为,是“双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县区教体局和各培训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规范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行为作为自觉行为。
二、严格复课程序
从即日起,证照齐全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机构申请、联合验收、分批公示”的程序,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属地消防、卫健、市场监管、住建、民政等部门,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卫生等进行重新审核,做到准备到位一家、验收合格一家、向社会公示一家、同意复课一家,分期分批、从严有序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不得复课。
三、落实各项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按照“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复课、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复课”的总体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做好人员管控,准确掌握每名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和外出行动轨迹,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不得参与培训机构的任何活动。要持续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测体温、戴口罩、人员管理、健康监测、物资储备和消杀通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培训机构负责人要引导师生员工落实“个人责任”,做好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用公勺公筷等自我防护。
二是严格落实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制度。培训机构复课前,各县区教体局要做好课程审核备案。根据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同步进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学开班。
三是严格落实资金监管制度。要按照《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洛教民办〔2020〕166号)要求,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制度,足额监管,未按要求实施资金监管的机构一律不得开门营业。
四是严格落实“双减”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双减”规定,按照“十个严禁”规范服务行为,按照“六个不得”规范广告宣传。严禁超纲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自9月1日起,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所有校外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各培训机构必须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是严格落实公益属性。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执行。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须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六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对机构资质(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教师资质(包括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等)、收退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培训费收取账号等)等事项、培训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时间、价格等)、聘用外籍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来华工作许可证件编号),在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进行公示。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教体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加大督查力度,组织明察暗访,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行为的检查指导,对违规复课、疫情防控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落实校外培训减负不到位的机构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要坚决关停或依法取缔证照不全或无证照机构。
2021年9月22日
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
(1)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培训;
(2)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3)严禁超纲、超前、超范围培训;
(4)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5)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6)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兼课、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7)严禁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及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8)严禁组织、参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义务教育阶段竞赛活动以及以排名、分班为目的的测试;
(9)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10)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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