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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原文

更新时间:2022-07-23 21:25:47作者:未知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办法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我省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的计划安排、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就业服务及政策保障等工作,保证社招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实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在对《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行办法》(苏教职〔2019〕9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实施内容:

  1.招生对象

  凡具有江苏户籍或在苏务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具备高中阶段学历(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社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型农民、往届毕业生、待业人员等。

  2.招生院校及专业计划

  (1)招生院校。省内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办学空间尚有富余,且近三年在办学、招生等方面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均可申请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其中招收退役军人的院校须在省确定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信息黄页之中。

  (2)招生专业。每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易于就业”的原则,依托本校骨干优势专业相关资源,自主确定不超过5个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前景好的专业作为面向社会人员招生专业。其中面向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招生专业仅限为学前教育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等专业暂不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

  (3)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将根据招生院校的办学条件、生源实际和社会需求等,确定并公布招生院校和面向社会人员招生计划。

  (4)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是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院校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章程中须明确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考条件、办学层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录取规则、体检安排、授课形式、教学总课时、学费标准、学籍管理、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须知等。

  3.招生程序

  (1)组织申报。每年7-8月,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申报面向社会人员招生专业及计划,并提交申报表、招生章程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省教育厅将于9月底之前审核并公布面向社会人员招生院校名单(含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

  (2)网上报名。每年10月上旬,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网上报名。考生使用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每个手机号码在报名中只能使用一次)注册,在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后,可自主选择一所院校报名,并且选择该校的第一志愿专业和服从志愿专业各一个。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名前须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须符合省有关规定方可报名。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近报考就读高职院校。具体报名时间及网址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发布。

  (3)现场确认。由各校自行组织并确定现场确认时间,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审核考生是否具有本省户籍或在苏务工,是否具有高中阶段学历,其中退役军人资质审核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专业考生资质审核由考生所在工作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不得接受不具备报名资质的考生报名。考生本人必须亲自进行现场确认,严禁他人以任何形式代为确认,确认时要逐一核对本人真实信息与网上填写信息的一致性,如有不一致应在现场确认时及时更正。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考试。招生院校采用“综合素质评价+职业适应性测试”的形式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应安排在11月底前,具体要求由各招生院校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考试一律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5)体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要求,招生院校要主动对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对拟录取考生统一安排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6)招生录取。招生院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录取名单和考生成绩等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入学及管理:

  1.入学及学费

  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录取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春季入学。学校应按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含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或成人本科、专科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各招生院校应按省核定的收费标准并经备案后收费。也可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校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高职院校,要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学籍管理

  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学生的学业年限可在3年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应严把毕业出口关,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要求,严禁实施“清考”。

  3.学生管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社会人员在校学生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严格管理与精心指导相结合,为不同生源群体配备有一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素质、意志品质、能力作风等优势,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生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军训等工作。

  教学管理:

  1.教学安排

  坚持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坚持因材施教、按需施教,坚持宽进严出,严把毕业关口。根据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结合社会人员实际学情,推行学分制改革,单独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实行弹性学制和弹性学期制,最长不超过6年。课程体系应包括专业核心课程、综合素质课程和实践技能课程等,明确教学总课时(总学分)、分段授课计划、授课形式和授课地点,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实行单独编班(选课)单独教学,单独考核。考核(考试、考察等)内容应以全日制高职相同专业实施的课程标准为依据,侧重学员实际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及综合技能的操作。与企业及其他院校合作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审定。

  2.创新教学组织形式

  要采取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学与校外教学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等方式,对非应届毕业生尤其是退役军人、待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应尽量单独编班或实施分层教学。高职院校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对在岗职工可采用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工作日通过有关网络平台和教学资源线上学习,周末、节假日或晚间到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教学场所集中面授和辅导,用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对退役军人、待业人员、农民工等,可根据行业企业生产规律,实施“旺工淡学”的错峰教学,“旺”季以企业实践为主,“淡”季以学校教学为主;对高素质农民、村“两委”委员、相对集中的在岗职工等,应积极做好“送教下乡”“送教上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区学区”“企业学区”,就近实施集中教学。

  3.探索学习成果积累、转化和认定

  积极开展“1+X”证书试点,学员取得教育部门和军队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其他渠道学习课程及取得成果,根据学分互认协议或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与置换,可记入本人的学业学分。社招生源已有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经学校认定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并可调整有关教学内容或学时安排。有关高职院校应研究制订认定、转换规则和实施办法,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把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企业工作内容、时间等折算抵扣学时学分。

  组织保障:

  1.统筹规划

  面向社会人员招生工作要纳入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听取教务、学工、招生、人武(征兵)、后勤、安保等部门的意见,实事求是报送招生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评价标准等,保证人才培养同校同质。

  2.健全机构

  各招生院校要明确分管校级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统筹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宣传引导

  各招生院校要加大面向社会人员招生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统筹组织辖区内高职院校的招生宣传,充分动员辖区内社会人员的招生报名,并落实好辖区内高职院校拟录取考生的体检组织工作。

  4.助学支持

  各招生院校要多方筹措资金,通过多种方式,激励更多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大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相应勤工助学岗位,组织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取得一定的资助报酬,并优先安排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政策支持:

  省各有关部门将加大对高职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健全生均拨款制度、落实奖助学金提标扩面政策等,加强办学条件薄弱公办高职院校改造,加大政府购买高职教育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相关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退役一年以上入学的退役军人学费减免按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一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学费补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考入高职院校,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试行办法》(苏教职〔2019〕9号)不再执行

本文标签: 人员  面向社会  学生  军人  招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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