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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更新时间:2023-06-02 00:32:18作者:佚名
泰顺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招生入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1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3〕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健康、均衡、和谐、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学在泰顺”各项工作落实。
二、招生原则
(一)把握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守教育公平底线,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全力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坚持立德树人,坚决遏制掐尖招生行为,坚决克服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
(二)严格依法依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公办学校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入学预警信息,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施教区学生入学的分流调剂。
(三)优化招生服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具体实施细则。坚持环节设置便民原则,统筹招生秩序安排,继续推行入学“一件事”改革,实现入学登记、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在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为企业外来用工子女提供入学便利化服务。
(四)坚持信息公开。通过“入学掌上通”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实施办法或细则,及时公布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透明有序。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程接受社会、媒体、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招生对象及方式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对象为201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七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2023年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方式
符合本县入学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及初中七年级新生统一在“浙里办”APP中的“入学掌上通”上报名。报名时只能填报1所施教区内的公办学校,另还可自愿选报不超过2所县内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域兼报。相关报名信息经入学资格审核验证后将不再予以更改。同时选报公、民办学校的,按招生工作流程录取。
四、招生政策与办法
2023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按户籍、政策优待生、住宅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房产购房备案合同、房屋产权属集体性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的顺序,采取分类分批招生。特殊群体按照相关政策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根据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结合户籍、所购房产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排序规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依据招生计划和志愿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施教区学生
1.入学条件:
在施教区范围内拥有户籍、父母拥有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或购房合同的适龄儿童(少年)。
2.相关政策说明
(1)户籍及不动产权证等入学证明材料有效期截至2023年5月31日。
(2)因孤儿领养、父母离异导致户口未落实的适龄儿童(少年),上传民政、法院等部门有效证明原件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3)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收件收据为依据报名。
(4)房屋在抵押期间,可凭银行盖章证明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不动产权证明代替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报名。
(5)房屋产权属集体性质等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转让原始材料(转让合同和购票票据)和最近半年(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实际居住有效凭证(户名为父母一方)。
(6)下洪、大安、西旸(含垟溪社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施教区小学毕业生,意愿到县城初中学校就读安排如下:下洪、大安户籍适龄儿童或其施教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学校为泰顺县罗阳二中,西旸(含垟溪社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施教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学校为泰顺县实验中学。
(7)持居留证的适龄华侨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拥有户籍、不动产权证的,可持核实后的相关材料(包括监护人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及公证书等)到监护人所在施教区学校就读。持居留证的适龄华侨儿童(少年)父母或本人拥有不动产权证的,可向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就读。
(8)轻度智力残疾,并具有随班就读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少年),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施教区学校报名(注:学校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名为宜,不超过3人);中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证到泰顺县培智实验学校报名;其他类残疾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证到省、市相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县外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程度及学习能力,统筹安排相关学校就读。
(二)特殊群体
1.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我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县外随迁子女根据居住证地址,凭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居住证,县城一年级新生就读学校为泰顺县第三实验小学,七年级新生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其它乡镇选报相应的乡镇学校。
2.父母为环卫工人或菜农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县环卫所、蔬菜协会提供的2023年度职工适龄儿童名单为准。一年级新生就读学校为罗阳镇第二小学,七年级新生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
3.父母在县内务工或经商的县内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务工或经商地址,县城一年级新生就读学校为泰顺县第三实验小学,七年级新生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其它乡镇选报相应的乡镇学校。
务工子女需提供的材料有: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其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截至2023年5月31日)及以上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连续半年(截至2023年5月31日)及以上用人单位工资证明。
经商子女需提供材料: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满半年(截至2023年5月31日)及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必须为父母其中一方)和店面租赁合同;及其它有效经营凭证。经商合伙协议不视作招生的依据。
4.非施教区小学毕业生。非县城施教区在县城就读的2023年小学毕业生,凭就读学校电子学籍,报名学校为“县城统筹初中”,其它乡镇的选报相应的乡镇初中。
5.政策优待生
(1)下列对象经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公示后,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我县公民办学校招生中妥善安排入学。
①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②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或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子女;
③“飞地”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及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我县ABCDE五个层次人才子女;
④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支援温州市等上级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和援鄂、援沪等市外的医疗队员子女,受县级(不含部门表彰)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⑤县级及以上劳模、省绿叶奖、省春蚕奖获得者子女;
⑥县级及以上“三名”“三坛”或市级及以上学科骨干教师(班主任)子女;
⑦援疆、援藏、援青及援外等干部子女;
⑧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其他需要优先安排的对象子女。
(2)民办学校(含系列学校)正式聘任并在本校实际工作的教职工子女、举办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在本校(民办学校)就读的,及县政府认定的政策或协议承接生在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妥善安排本校入学。公办学校正式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子女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妥善安排本校入学。
(3)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华人子女及在我县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子女等,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4)“长幼随学”政策照顾。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时,如其中一位儿童(少年)被派位录取,其他未被派位录取的,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跨县域或县域内跨校转入现户籍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
五、招生时间及程序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实行网络平台招生录取工作,采取同步报名分类分批录取的办法,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一)民办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
5月24日前,县教育局在“浙里办”APP“入学掌上通”上发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包括收费标准等)。
2.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生、政策优待生报名、录取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报名和确认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平台。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小学部报名人数小于直升名额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其小学部报名人数多于直升名额的,实行电脑随机派号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全县统一招录。九年一贯制学校于5月25日前确认本校直升生名单(根据学生、家长意愿,不能拒绝接收符合直升条件的直升对象)并提交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5月26日直升生招生报名,5月29日前完成直升生录取工作。
报名民办学校的政策优待生于5月24-26日将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教育局418室)审核。县教育局5月30日前完成民办学校政策优待生录取工作,并公布民办学校已录取人数和剩余招生计划数。
3.民办学校报名
初中七年级新生于6月2-4日(9:00-21:00),小学一年级新生于6月5-7日(9:00-21:00)在“浙里办”APP“入学掌上通”上选报意向就读的民办学校(最多限报2所),填写提交完整的报名信息,同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报名信息经入学资格审核验证后将不再予以更改。逾期未报的,视为弃权。
4.报名材料审核
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0日前完成民办学校报名对象的资格审核和公示。
5.招生摇号
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
6月12日进行民办初中招生电脑派位(摇号),6月13日进行民办小学招生电脑派位(摇号),报名学生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按招生计划数录取。
6.缴费确认
6月13-14日,民办初中完成缴费确认和录取工作,逾期未缴费则认定其放弃录取学位,6月15日前根据电脑摇号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并缴费确认。
6月14-15日,民办小学完成缴费确认和录取工作,逾期未缴费则认定其放弃录取学位,6月16日前根据电脑摇号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并缴费确认。
7.录取名单公布
6月16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县民办学校第一轮录取学生。
8.第二轮补招
如未招满的民办学校于6月19日前公布剩余招生计划数,并向温州市教育局申报启动第二轮补招工作。6月19日(9:00-21:00)接受家长报名,6月22日前完成报名对象资格审核、录取、缴费工作。6月22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县民办学校第二轮补招录取名单。
(二)公办学校招生
1.政策优待生资格审核
报名公办学校的政策优待生(含长幼随学对象)于5月24-26日将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教育局418室)审核。
2.网络报名
(1)报名时间
初中报名:6月2-4日,小学报名:6月5-7日
(2)报名办法
①符合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入学掌上通”上选报相应的施教区学校,同时上传相应的材料。
②符合我县政策条件的特殊群体,在“浙里办”APP“入学掌上通”上选报相应的学校,同时上传相应的材料。
政策优待生(含长幼随学对象)选报公办学校就读的,经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格审核后,在“入学掌上通”上选报相应学校。
3.材料审核
全县公办学校于6月10-15日在“入学掌上通”上对报名本施教区的学生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入学资格验证),并对材料不齐全的报名对象进行一对一沟通。6月16-18日对需要现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报名对象进行补充材料的审核确认。
6月19-21日,县教育局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户籍、不动产权证、房产购房备案合同、房屋产权属集体性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特殊群体报名材料进行复核。
4.分批录取
第一批录取:6月22-23日学校依次按户籍、政策优待生、不动产权证、房产购房备案合同、房屋产权属集体性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住宅性质)的顺序,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分批录取。
第二批录取:7月11-31日,县教育局对因热门学校学位供给紧张等原因需要调剂的新生进行统筹安排并录取。
六、招生纪律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要做好本施教区各类应入学未入学适龄儿童排摸、联控联保、劝返复学过程记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因身体原因延缓入学登记制度。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加强转学审批和监管,特别是民办学校空余学额的管理,避免通过转学的方式掐尖招生。
(二)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精神做好新生入学报名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相关条件,要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各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招收非施教区学生,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学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三)各招生学校应将本校招生办法,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前,各校将本校施教区、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和在校园醒目处张贴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投诉电话或投诉信箱。
(四)县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切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如发现有违纪违规情况的,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要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入学资格,重新安排入学;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等的,将依法通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提前圈定、选拔学生,严禁通过“竞赛班”“重点班”等诱导报名意向。政策优待对象突出监管重点,不搞例外、不搞变通,按规定落实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绝不允许借用“举办者权益”等名义违规招收学生。学校不得在招生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将对有关人员严肃问责,并全部清退违规招录学生。
(六)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有关媒体以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让学校、学生、家长充分认识招生办法对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和学生家长对我县招生政策及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招生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全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有关招生信息均公布在“浙里办”APP中的入学掌上通的“政策查询”专栏,请及时关注。县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咨询电话:67595929;监督电话:67583635。